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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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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9 证券简称:万年青 公告编号:2020-42
债券代码:127017 债券简称:万青转债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银行反馈回来的借款、担保合同材料,具体如下:

  2020年6月9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署了壹亿元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20)洪银贷字第170043号,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2020)信洪银最保字第170043。

  2020年6月9日江西赣州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签署了伍仟万元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公借贷字第ZX20000000229114号,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2020年6月11日江西赣州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签署了伍仟万元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公借贷字第ZX20000000229805号,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公司为这两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公高保字第2019年GZWNQ0808号。

  2020年6月30日江西乐平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签署了伍仟万元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20】景农商银行流借字第330022020063010030001号,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2020】景农商银行保字第1333002202006300001。

  2020年6月28日江西锦溪矿业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景德镇分行借款人民币叁仟万元整,授信协议编号为791XY2020018182,本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江西乐平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为该授信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791XY2020018182。

  2020年6月11日赣州永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赣州分行签署了壹仟万元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66(2020)10142号,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江西赣州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为此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366(2020)10143。

  以上担保金额合计2.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73%,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担保额度授权使用情况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之间的担保总额为475,600.00万元。其中: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含直接和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同)担保不超过191,000.0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公司担保不超过162,800.0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担保不超过120,8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资产抵押担保不超过1,000.00万元。

  本次担保后,公司实际使用的担保额度为167,452.62万元。其中: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51,624.12万元,子公司为公司担保85,400.0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担保29,305.00万元,公司或子公司以资产抵押担保 1,123.5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江西赣州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6月13日;注册地点: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华林村;法定代表人:洪流;注册资本:贰亿元整。经营范围:水泥制品、水泥纤维板、纤维增强硅酸钙板、防火板生产和销售;煤矸石、页岩多孔砖、装饰砖、建筑材料(不含开采)生产、销售。江西赣州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乐平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9年5月12日;注册地点:江西省乐平市涌山镇叶家村;法定代表人:李世锋;注册资本:贰亿叁仟零伍拾陆万元整。经营范围:水泥生产、销售;水泥制品加工、销售;水泥灰岩开采。设备、房屋租赁。江西乐平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锦溪矿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8月8日;注册地点: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塔前镇兰桥村;法定代表人:李伟东;注册资本:陆仟万元整。经营范围:石灰石矿产品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江西锦溪矿业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永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7月11日;注册地点: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杜恭贵;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经营范围:预应力管桩、商品混凝土(凭资质证经营)、水泥预制构件、高新墙体材料、商品砂浆生产、销售;混凝土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赣州永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股权关系:

  ■

  (三)被担保人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0)信洪银最保字第170043)主要条款。

  保证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乙方)

  1、被保证担保的债权:本合同项下被保证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在2020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间签署的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保证责任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争议的解决: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6、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本合同经由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2019年GZWNQ0808)主要条款。

  保证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1、主合同: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江西赣州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2019年GZWNQ0808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修改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2、最高债权额:(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含反担保债权金额(如发生)。

  3、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5日(皆含本日)。

  4、保证方式: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含反担保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

  6、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期。(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7、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1)本合同的签署、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2)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如选择仲裁的,应遵守仲裁申请时有效之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0】景农商银行保字第1333002202006300001)主要条款。

  保证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债务人:江西乐平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

  债权人: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乙方)

  1、被担保主债权: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规定的期间向债务人连续发放的借款本金余额,借款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借款用途为采购原材料,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4、保证责任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1)本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2)如单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借款的保证期间自自每批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3)如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则保证期间为自乙方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三年。

  6、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本合同经由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791XY2020018182)主要条款。

  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

  鉴于贵行和江西锦溪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791XY2020018182号的《/授信协议》(以下简称“《授信协议》”)。同意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以下简称“授信期间”)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 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

  经授信申请人要求,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贵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担保事项如下:

  1、保证担保的范围: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⑴贵行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合同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⑵贵行向授信申请人追讨债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⑶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金、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方式:本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3、保证责任期间: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4、担保书的独立性:本担保书是独立、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不受《授信协议》及各具体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受授信申请人与任何单位/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授信申请人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营业期限届满等任何变化而变化,不受贵行给予授信申请人任何时间上的宽限和延期或贵行延缓行使依据有关协议追讨授信申请人所欠款项的权利而受任何影响。

  5、争议及纠纷解决方式: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法律),因本担保书所产生的争议及纠纷,保证人同意采取《授信协议》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

  6、本担保书的生效: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本保证人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五、《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66(2020)10143)主要条款。

  保证人:江西赣州万年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

  1、担保的主合同:被担保的债务人为赣州永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的主合同编号为366(2020)10142,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2、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全部主合同下最后一笔主债权发生日(主债权确定日)确定。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额度的,取消全部授信额度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主债权确定日当日及之前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发生指债权人发放贷款、融资款、透支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3、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4、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其他约定事项”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6、生效条款: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签字;(2)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或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签署有关文件、在授权额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借款和担保主体、选择金融机构。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均为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上述担保事项被担保方中小股东提供了对等担保或反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第三方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为167,452.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06%;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情况。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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