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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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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 公告编号:2020-053
债券代码:143977 债券简称:18沪建Y1
债券代码:136955 债券简称:18沪建Y3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4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6月23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公司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0元(含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904,397,728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246,615,681.92元(含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截至最新,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为18,457,984股,且本次回购已实施完毕,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将不会变化,相关持股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详见公司临2020-042号公告《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实施差异化分红后,公司将以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18,457,984股后的股份数8,885,939,744股为基数派发现金红利,拟实际派发人民币1,244,031,564.16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按照总股本扣除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8,885,939,74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40元人民币(含税),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8,885,939,744×0.14)÷8,904,397,728=0.1397元。由于本次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股或转增股本事宜,为此,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397元)÷(1+0)=前收盘价格-0.1397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股份回购专户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6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6元人民币。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缴纳,公司向该类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4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具体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35318170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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