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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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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7 证券简称:中再资环 公告编号:临2020-051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股东银晟资本(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晟资本”)持有公司股份16,095,9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股东供销集团北京鑫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0,730,6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7%。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⒈银晟资本拟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16,095,925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不超过8,047,962股,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50%,也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8%。该减持拟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

  ⒉鑫诚投资拟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10,730,616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不超过5,365,308股,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50%,也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39%。该减持拟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

  ⒈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25.84%)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再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7.54%)、黑龙江省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7.15%)、广东华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晟资本、鑫诚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05,684,4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82%。

  ⒉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即大股东为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再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没有减持股份的情况。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注:

  ⒈银晟资本此次拟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16,095,925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均为其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取得的股份。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不超过8,047,962股,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50%,也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8%。该减持拟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根据届时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进行。

  ⒉鑫诚投资此次拟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10,730,616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均为其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取得的股份。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不超过5,365,308股,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50%,也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39%。该减持拟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根据届时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进行。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二)(二)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上述股东拟减持股份是其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取得的股份。该部分股份于2017年4月21日完成登记手续,承诺锁定期36个月,即自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流通时间为自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该部分股份于2020年4月21日获准上市流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将根据自身资金安排、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全部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提示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督促股东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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