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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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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A17版)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盈利水平、发展所处阶段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可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具体原则如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当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确保应每三年制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就未来三年的分红政策进行规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必要时对公司实施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相应的修改,并调整制定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调整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发展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学地制定年度分配预案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企业发展战略、盈利水平、发展所处阶段等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预案,并且预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2)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公司应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上市之日起实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进一步明确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采取的稳定股价预案,公司相关责任主体承诺如下:

  1、稳定股价措施有效期及启动和停止条件

  (1)稳定股价措施有效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3)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①在本承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②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4)稳定股价预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时,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本企业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5、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法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该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6、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本企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本企业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企业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和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发行价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30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证券服务机构做出的重要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为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中德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德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国浩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如因本机构为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股东回报。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使用用途。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

  通过本次发行,公司总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均将有所增加,流动资金得到补充,财务费用支出将减少,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进一步优化,有助于提高股东回报。

  公司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经营管理,并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3、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更好地保障股东回报,提高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以现金形式进行利润分配。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当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提示投资者,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本企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承诺将拟公布的员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八、关于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若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则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且在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酬或津贴。

  3、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则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则将依法承担赔偿,且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取得的收益均归公司所有;

  3、在本人/本企业未按照前款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前,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用于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

  4、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若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则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则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取得的收益均归公司所有;

  3、在本人未按照前款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前,本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且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若有)、薪酬或津贴以用于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

  4、本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以下风险:

  (一)房地产行业波动风险

  建筑装饰行业消费需求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存在很高的关联性。近年来,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和限购政策,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房地产市场成交量的下降。而住宅装修市场的需求主要来自新建住房装修、存量房二次装修及二手房翻新装修。房地产市场成交量的下降对新建住房装修及二手房翻新装修影响较为直接,对存量房二次装修影响较为有限。因此,房地产行业交易量的显著下降将对包括集成吊顶在内的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行业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也将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形成较大压力。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下转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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