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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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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0-081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19)藏0103民初93号股东大会决议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0年7月6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2019)藏0103民初93号之一),原告李敏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3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于2019年1月2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2018)藏0103行保1号。李敏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西藏发展实施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西藏发展于2019年1月4日就该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向堆龙德庆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堆龙德庆法院予以撤销。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收到堆龙德庆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藏0103行保1号之一),堆龙德庆法院经审查认为,如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西藏发展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新选举的两名董事将立即开始履职,会对公司经营业务、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产生影响,诉前行为保全符合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要件,堆龙德庆法院作出的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西藏发展的复议请求。该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公司于2019年1月13日收到堆龙德庆法院送达的(2019)藏0103民初93号关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李敏向堆龙德庆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西藏发展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2月27日上午10:00。

  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堆龙德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收到堆龙德庆法院(2019)藏0103民初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公司就此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收到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藏01民初初辖终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就(2019)藏0103民初93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上诉。

  公司于2019年4月1日收到堆龙德庆法院送达的(2019)藏0103民初93号关于公司决议撤销一案的传票、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堆龙德庆法院确定该案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4月26日。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针对公司股东刘琪提起的(2019)川 0107 民初3438 号公司决议纠纷,裁定将该案移送堆龙德庆法院处理。堆龙德庆法院决定待上述案件移送后将其与(2019)藏0103民初93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合并审理。(2019)藏0103民初93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开庭日期延后,具体开庭时间将另行通知。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9年4月25日收到堆龙德庆法院(2019)藏0103民初93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就公司及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华融”)认为芜湖华融与本案有重大的利益关系,申请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受理。

  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收到堆龙德庆法院送达的(2019)藏0103民初93号传票,确定本案开庭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上午10:00。公司于2019年6月5日通过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获悉本案将延期开庭审理,于2019年6月6日通过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取得堆龙德庆法院(2019)藏0103民初93号传票,确定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6月11日上午10点。该案于2019年6月11日在堆龙德庆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代表公司参加了诉讼。在法庭的组织下,各方开展了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工作,未当庭宣判。该案争议焦点为西藏发展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应当被撤销。公司委派律师代表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主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应当被撤销。

  公司于2019年8月5日通过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收到堆龙德庆法院于2019年8月1日出具的(2018)藏0103行保1号之二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敏与被申请人西藏发展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藏0103行保1号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西藏发展实施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申请人李敏于2019年8月1日向我院提出解除该保全行为措施。本院经审查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西藏发展禁止实施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保全行为措施。该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9年1月4日、2019年1月5日、2019年1月16日、2019年1月18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13日、2019年3月1号、2019年3月27日、2019年4月3日、2019年4月24日、2019年4月27日、2019年5月28日、2019年6月7日、2019年6月14日、2019年8月7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2019-006、2019-011、2019-013、2019-015、2019-019、2019-024、2019-030、2019-032、2019-042、2019-043、2019-066、2019-069、2019-072、2019-092)。

  二、本案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0年7月6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书((2019)藏0103民初93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李敏与被告西藏发展决议撤销纠纷一案,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敏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李敏已将所持被告的股份转让,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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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于2020年7月6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2019)藏0103民初93号之一),原告李敏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3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藏0103民初93号之一);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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