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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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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1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7月2日披露了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信托”)诉本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实业”)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事项(以下简称“华信信托案”),于2020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与本公司债权人华信信托相关债权转让的事项,于2020年6月12日披露了大连和升已取得债权人地位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临2019-097)、《关于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债权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转让的公告》(临2020-067)、《关于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债权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转让的进展公告》(临2020-107)。

  2、本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程丹诉本公司、许树茂、陈阳友、潘旭、王红旭、陈天宇借贷纠纷案(以下简称“程丹案”)的情况,于2019年11月5日披露了一审判决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045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27)。

  3、本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和信”)诉本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阳”)、陈阳友小额借款纠纷案(以下简称“静安和信案”),于2019年4月24日披露了因该案导致本公司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于2019年12月18日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于2020年5月28日披露了上述案件终审判决情况,于2020年6月13日披露了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045)、《关于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临2019-049)、《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42)、《关于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0-098)、《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0-108)。

  二、进展情况

  1、华信信托案进展

  本公司于2020年7月6日收到了申请人大连和升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去的《变更原告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

  请求法院依法将原告华信信托诉被告新大洲控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辽02民初668号】中原告变更为申请人大连和升。

  2、程丹案进展

  本公司于2020年7月6日收到了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15日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0)鄂01民终12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大洲控股、陈阳友、陈天宇、潘旭、王红旭、许树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丹。

  上诉人新大洲控股、陈阳友、陈天宇、潘旭、王红旭、许树茂因与被上诉人程丹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大洲控股、陈阳友、陈天宇、潘旭、王红旭、许树茂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468元,由新大洲控股、陈阳友、陈天宇、潘旭、王红旭、许树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静安和信案进展

  本公司、新大洲投资、宁波恒阳于2020年7月6日收到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签发的《限制消费令》((2020)沪0106执5498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静安和信申请执行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投资、宁波恒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规定,对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投资、宁波恒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投资、宁波恒阳(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陈阳友、王磊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关于华信信托案,大连和升不可撤销地自愿向本公司承诺“待本公司与华信信托正式完成债权交割后,本公司同意,贵司及贵司关联公司新大洲实业应按照编号华信贷字161022001《借款合同》及编号华信贷字161022001-抵《抵押合同》约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可展期一年,法院判决后暂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展期期限为自上述债权全部交割完成之日起1年。”详见编号为临2020-067的公告。截止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已按合同条款计提利息及违约金5,808万元。

  2、关于程丹案,公司将积极履行法院裁定义务,如未履行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本公司已计提利息及违约金437万元,按法院判决应计提利息 238万元,差异为双方对借款本金余额认定标准不一致所致,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进行相关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

  3、关于静安和信案,公司将积极履行法院裁定义务,如未履行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本公司已计提利息及违约金151.97万元,与法院判决基本一致。

  本公司关于债务诉讼事项的解决方案:目前公司正在与各方债权人逐一谈判,希望与各方达成和解。待谈判取得结果后,本公司将商请大股东共同解决。因为公司违约债权债务较多,每一笔债权债务情况不尽相同,为了尽最大可能降低公司成本和不必要的支出,公司与大股东一起针对不同债权人,制定不同的沟通和谈判策略,共同推动解决公司债务问题。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

  五、备查文件

  1、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变更原告申请书》;

  2、程丹借贷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3、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案的《限制消费令》;

  4、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5、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诉讼案的《民事裁定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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