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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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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4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再审胜诉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生物:北京安泰生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26.55%股权)

  中通银莱:中通银莱(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2379号],对安泰生物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作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诉讼案件的背景

  2015年6月29日,经北京市产权交易所确认,中通银莱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以8,553.022万元的价格摘牌受让安泰生物7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挂牌转让所持北京安泰生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控股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51)。

  2016年9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一份和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件,案号(2016)京0108民初33217号。中通银莱以本公司向其转让安泰生物股权存在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解除安泰生物股权交易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关于参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

  2018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京0108民初3321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安泰生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

  根据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公司于2018年末按照会计准则确认预计负债100,404,995.95元。但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及采纳的证据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于2019年1月9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调查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2019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京01民终2323号。判决结果如下: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3217号民事判决;驳回中通银莱(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泰生物股权转让诉讼案件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

  2020年5月1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 及民事再审申请书,中通银莱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安泰生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

  二、申请再审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通银莱(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1幢第12层09号。

  法定代表人:崔海飞,经理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风,董事长。

  一审被告:北京安泰生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永澄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通银莱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对安泰生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京01民终2323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2323号民事判决。

  2、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3217号民事判决。

  3、请求依法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再审判决情况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现有的证据,二审法院认定安泰科技在股权转让交易活动中不存在欺诈,且中通银莱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权交易合同》存在其他应予被撤销的情形,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其该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中通银莱基于《股权交易合同》应被撤销的事由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亦缺乏基础,二审法院予以驳回亦无不当;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中通银莱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再审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通银莱(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案件之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为终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申2379号]。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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