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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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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1 证券简称:华海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0-053号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5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8号),就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承接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工作进行了说明。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于近日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支行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于近日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指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指两家商业银行,“丙方”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07021129200103678,截至2020年5月31日,该专户余额为4,720,375.4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制造系统集成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110801012701776783,截至2020年5月31日,该专户余额为1,422,955.8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生物园区制药及研发中心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一鸣、罗军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以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支行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指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支行,“丙方”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指浙江华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033101040024553,截至2020年5月31日,专户余额为66,426,392.67元。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生物园区制药及研发中心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丁三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一鸣、罗军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丁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丁方应及时以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或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目录

  1、《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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