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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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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顺钠股份 编号:2020-026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孙公司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特设备”)收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0606民初14773号《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就与顺特设备合同纠纷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获法院立案受理。

  1、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县前路16号西座三楼302房;法定代表人:胡健玲。

  被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新悦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译军。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962,645.5元;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3、主要诉讼事由

  被告于2013年通过公开挂牌竞得位于顺德科技工业园A区中-7-3地块,宗地面积为119,750.97平方米,并与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约定被告必须按约定完成产业方向、投资规模、销售产值收入、纳税额、用地建设及开发强度等考核要求。2013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土地交付确认书》,原告按约定的“五通一平”交地标准将土地交付给被告使用。

  现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约定的上述相关考核要求,原告根据《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的约定向被告主张支付按照项目用地面积150元/㎡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150元/㎡×119,750.97㎡)17,962,645.5元。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诉讼案件不会影响顺特设备拥有上述案件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不会对资产完整性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风险可控。

  2、上述案件如顺特设备最终败诉,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数造成不利影响;上述案件尚未终审之前,该等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相关诉讼事项争取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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