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6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658              股票简称:电子城                编号:临2020-043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爱清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监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议案》:

  一、截止2020年6月27日公示期结束,公司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公示程序,激励对象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电子城集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的《公司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及审核情况说明》(临2020-044)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6月28日

  股票代码:600658           股票简称:电子城           公告编号:临2020-044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及审核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一次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17日审议通过了《公司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对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0 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于2020年6月18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示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1、公示内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0年6月18日至6月27日,时限10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网公示;

  4、反馈方式:以设立反馈电话及邮箱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依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对激励对象进行内部公示所必要的程序;

  2、公司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和核心业务人员等,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6月2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