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事项: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申请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裁定
●案件审理结果:撤销仲裁裁决请求被驳回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2018)粤01民特226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裁定情况
公司于2016年6月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等相关材料,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披露的临时公告(临2016-023)。
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披露的临时公告(临2017-019)。
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定存在异议,于2018年3月向广州中院提出撤销裁决书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披露的临时公告(临2018-005)。
广州中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于近日送达了该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 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对仲裁裁决仍存有异议,将继续根据相关事项的进程,适时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