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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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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96 证券简称:华润微 公告编号:2020-025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44号文核准,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微”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2,994,049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总额375,032.38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净额为367,320.13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上述款项已于2020年2月18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2月19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7111号《验资报告》。2020年3月27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在初始发行292,994,049股普通股的基础上额外发行43,949,000股普通股,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股数为336,943,049股,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56,254.72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292,994,049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375,032.38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431,287.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为7,712.6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23,574.46万元。保荐机构已于2020年4月1日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的募集资金合计56,254.72万元划付给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4月2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 18408号《验资报告》。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2020年4月2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募集资金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控股子公司无锡华润华晶微电子有限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无锡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和华润微电子控股有限公司为“前瞻性技术和产品升级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使用方式为股东借款,除新增前述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使用募集资金主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3)。

  公司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的使用主体及使用方式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公司董事会授权彭庆为授权代表,负责办理与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相关的事项。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0年6月22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润微电子控股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四、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主要条款包括:

  甲方1: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华润微电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上述“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

  1、甲方1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NRA216200100102069965,截至2020年6月21日,专户1余额为639,924,533.5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8英寸高端传感器和功率半导体建设项目、前瞻性技术和产品升级研发项目、产业并购及整合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强制性要求的除外)。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不得开通兴业管家或单位结算卡业务。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乙方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开通网上银行、银企直联和单证通功能。乙方有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要求在银行职权范围内对甲方的每笔收款和付款申请,基于甲方自述的交易背景,就其是否符合NRA账户管理规定进行落地审核。专户的预留印鉴以实际开户时预留为准。

  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外债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为“专户2”),账号为216200100102238256,截至2020年6月21日,专户2余额为2,136,491,177.50元。该专户仅用于产业并购和整合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和前瞻性技术和产品升级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强制性要求的除外)。该外债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不得开通兴业管家或单位结算卡业务。乙方有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部门要求在银行职权范围内对甲方的每笔收款和付款申请,基于甲方自述的交易背景,就其是否符合外债管理规定进行落地审核。外债专户的预留印鉴以实际开户时预留为准。

  甲方1开立的专户1和甲方2开立的专户2,合称“专户”。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对专户中部分资金可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得转让。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确认本协议约定的专户支出范围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一致,并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专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先勇、王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息、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性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上海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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