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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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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与本公司债权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相关债权转让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0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与本公司债权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相关债权转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20年4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债权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转让的公告》(编号:临2020-066),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升集团”)与本公司债权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信托”)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

  一、进展情况

  2020年6月10日,本公司(债务人)收到了雪松信托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担保人)收到了雪松信托的《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书》,具体如下:

  1、《债权转让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雪松信托(转让方)和和升集团(受让方)签署的编号为ZQZR-XSGJXT-DLHS-20200409《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已将其在编号为中江国际[2017信托118]第2号的《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第1期)》、《信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第2期)》、《信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第3期)》、《信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第4期)》和《信托贷款补充合同》、《保证合同》、《民事判决书》项下之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受让方。

  现通知新大洲控股上述债权转让之事实,并请新大洲控股及/或新大洲控股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继受人立即向受让方履行前述债权文件及担保文件确定的应当由新大洲控股履行的全部义务。

  2、《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雪松信托(转让方)和和升集团(受让方)签署的编号为ZQZR-XSGJXT-DLHS-20200409《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已将其在编号为中江国际[2017信托118]第2号的《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第1期)》、《信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第2期)》、《信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第3期)》、《信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第4期)》和《信托贷款补充合同》、《保证合同》、《民事判决书》项下之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受让方。

  现通知新大洲投资上述债权转让之事实,并请新大洲投资及/或新大洲投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继受人立即向受让方履行前述债权文件及担保文件确定的应当由新大洲投资履行的全部义务。

  二、上述交易背景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2017年10月16日,本公司与原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中江国际[2017信托118]第2号的《信托贷款合同》,通过其设立的“中江国际·金鹤368号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分四次取得信托贷款人民币10,000万元,期限24个月。关联人陈阳友先生、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投资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之后,雪松信托以本公司负面舆情及流动性危机等原因,宣布上述借款于2019年5月31日提前到期,并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3月2日,南昌法院下达了案号为(2019)赣01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确认雪松信托与本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雪松信托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等,同时判决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导致本公司及子公司新大洲投资所持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合计价值11000 万元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为支持本公司的发展,本公司现大股东和升集团与本公司债权人雪松信托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由和升集团受让上述债权,和升集团拥有基于南昌法院判决要求本公司直接向和升集团履行判决结果及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大洲投资名下财产的权利。2020年4月20日和升集团致函本公司,不可撤销地自愿向本公司承诺,待和升集团与雪松信托正式完成债权交割后,和升集团同意,本公司及子公司新大洲投资应按照民事判决书指定期间应履行的有关给付金钱义务可展期一年,并暂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展期期限为自上述债权全部交割完成之日起一年。

  根据前述《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本协议项下债权为买断式转让,自转让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由此替代转让方享有债权。本次披露雪松信托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标志相关债权转让已完成交割手续。

  三、备查文件

  1、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2、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致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0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债权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转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20年4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债权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转让的公告》(编号:临2020-067),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升集团”)与本公司债权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信托”)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

  一、进展情况

  2020年6月10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实业”)分别收到了华信信托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主要内容:

  根据华信信托(转让方)和和升集团(受让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转让方已将其在《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抵押合同》项下之债权及其从权利依法转让给受让方(截至2020年6月4日,债权本金余额为180,000,000.00元)。转让方对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予以确认;受让方已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行使债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

  现通知新大洲控股上述债权转让之事实,并请新大洲控股及/或新大洲控股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继受人立即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应当由新大洲控股履行的全部义务。

  现通知新大洲实业上述债权转让之事实,并请新大洲实业及/或新大洲实业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继受人立即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应当由新大洲实业履行的全部义务。

  二、上述交易背景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2016年10月31日,本公司与华信信托签订了编号为华信信贷字161022001号的《借款合同》,华信信托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8,000万元,期限3年,自2016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1日止。为取得上述贷款,公司以全资子公司新大洲实业名下位于三亚市河东区榆亚大道的面积为14,487.17㎡的房产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之后,因本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等,华信信托宣布上述贷款于2019年4月12日提前到期,并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法院”)提起诉讼。大连法院裁定冻结本公司及海南实业银行存款人民币 185,098,961.32 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对该笔信托贷款项下抵押物进行了司法轮候查封。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为支持本公司的发展,本公司现大股东和升集团与本公司债权人华信信托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由和升集团受让上述债权。基于此,和升集团拥有基于法院未来判决要求本公司直接向和升集团履行判决结果及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及新大洲实业上述已抵押财产的权利。2020年4月20日和升集团致函本公司,不可撤销地自愿向本公司承诺:待和升集团与华信信托正式完成债权交割后,和升集团同意,上述《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可展期一年,法院判决后暂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展期期限为自上述债权全部交割完成之日起1年。

  根据前述《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本协议项下债权为买断式转让,自转让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由此替代转让方享有债权。本次披露华信信托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标志相关债权转让已完成交割手续。

  三、备查文件

  1、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2、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致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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