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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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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00 证券简称:宁水集团 公告编号:2020-037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25号”文核准,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09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16.6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5,006.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339.1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67.55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月16日全部到账,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0022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截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本年度实际投入募集资金10,028,338.12元,累计投入募集资金人民币132,189,428.97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合计人民币477,688,038.04元(包括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增加宁波兴远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远仪表”)为募投项目“年产405万台智能水表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

  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远仪表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柏支行签订了《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20年6月10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兴远仪表(以下简称“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柏支行(以下简称“丙方”)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现由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宁波兴远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年产405万台智能水表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该项目后续由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宁波兴远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宁波兴远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3012200022553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405万台智能水表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资金支付只能通过柜台系统进行,乙方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支付。不得购买、使用支票和支付密码器、不得提取现金。

  丙方根据乙方划款指令行事,仅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形式审查,仅负责核对相关印鉴(预留),不对资金用途作实质性审查,也不对具体的金额进行计算。乙方应确保支付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如因乙方提供的上述支付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如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或扣划,导致丙方无法履行职责,则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晨、束学岭在丙方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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