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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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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0-047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投资本金6亿元及收益(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2018年年度报告“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对本次案件涉及的6亿元计提了坏账准备。鉴于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发布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79),披露了公司参股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涉诉事项。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初98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8年6月20日

  受理时间:2018年6月21日

  诉讼机构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山东省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盛源公司”)、深圳市承泓盛实业有限公司(华瑞公司前任股东,以下简称“承泓盛公司”)、北京隆德铭新科技有限公司(华瑞公司现股东,以下简称“隆德铭新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理由及请求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理由

  2016年12月22日,公司与华瑞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合盛源公司订立增资协议,约定由公司向合盛源公司增资6亿元人民币,其中3亿元作为认缴的新增注册出资,3亿元作为溢价款进入合盛源公司资本公积金,华瑞公司、张国玺、石永兵作为合盛源公司的原股东与合盛源公司共同向公司承诺:合盛源公司拥有的雅西铁矿的环保审批、安全生产许可、采矿权人变更等手续正在办理之中,上述相关手续须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完毕,否则公司有权利要求华瑞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对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所认购的合盛源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收购价格为公司投资本金与公司实际投资期限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总和,以6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从付款日2016年12月22日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

  至今,上述手续都没按照约定办理完毕,公司已经书面发函要求华瑞公司、张国玺、石永兵按照协议约定收购合盛源公司的股权,但是华瑞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均没有履行。承泓盛公司是订立增资扩股协议时华瑞公司的股东,在增资扩股协议订立后,承泓盛公司将股权转让给隆德铭新公司,承泓盛公司没有履行注册资金到位的义务,应当与隆德铭新公司连带承担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责任,在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范围内对华瑞公司的收购并支付收购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合盛源公司应当承担配合办理股权收购手续的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华瑞公司、张国玺、石永兵收购股权,并向公司支付7.86亿收购价款,华瑞公司、张国玺、石永兵承担连带责任(股权收购款的额度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合盛源公司配合办理股权收购手续。

  2.承泓盛公司、隆德铭新公司在华瑞公司2亿元注册资本不到位的范围内对华瑞公司支付收购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费用由华瑞公司、张国玺、石永兵承担。

  三、一审诉讼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初98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6亿元及收益(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配合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股权收购手续;

  (三)被告深圳市承泓盛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隆德铭新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在2亿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深圳市承泓盛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隆德铭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深圳市承泓盛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隆德铭新科技有限公司在1,000,000元范围内负担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在2018年年度报告“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对本次案件涉及的6亿元计提了坏账准备。鉴于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初98号。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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