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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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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0-022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累计质押的公司股份数量为99,725,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95%;并且,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99,725,000股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该等部分或全部股份的司法处置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维通信”或“公司”)于2020年6月4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下发的(2020)辽01执535号《执行通知书》,并通过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丽湾”)因与杜方、杜安顺、王崇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沈阳中院将于2020年7月4日10时至2020年7月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ifa.jd.com/)分别对瑞丽湾持有的1700万股、150万股共计1850万股公司股票进行公开拍卖,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拍卖基本情况

  ■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拍卖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瑞丽湾持有公司股份99,72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95%。除上述司法拍卖情况外,瑞丽湾持有的公司股份未发生其他被拍卖的情形。

  三、本次拍卖主要内容

  1、拍卖标的:

  (1)被执行人瑞丽湾持有的奥维通信(证券代码002231)无限售流通股

  1700万股股票;

  展示价格:6.84元乘以17,000,000股,保证金:23,000,000元;增加幅度:500,000元。

  (2)被执行人瑞丽湾持有的奥维通信(证券代码002231)无限售流通股150万股股票;

  展示价格:6.84元乘以1,500,000股,保证金:2,000,000元;增加幅度:50,000元。

  注意事项:(1)起拍价以2020年7月4日前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即MA20)乘以股票总数。上网挂牌至开拍前对外公示价格为2020年6月2日当天当只股票的收盘价乘以总股数,该价格仅为展示价格,非实际价格。(2)因股票总价值较高,参拍出价需慎重,一旦竞买成功,悔拍将承担严重不利后果。(3)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为上市公司股票,标的物的价值受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较大,专业性较强,有意者请自行咨询专业机构,法院不承担本拍品的瑕疵保证。股票划拨过户相关限制政策请自行咨询证券管理机构。(4)此标的存在质押权,竞拍前请先进行咨询,法院不对其瑕疵承担责任。

  2、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特别说明:(1)法律及行政法规等禁止持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不得参加竞买;(2)法人或者自然人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的,不得参加竞买;(3)竞买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和其竞买人的股份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量的30%。如竞买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竞买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及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并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在此期间应当中止拍卖程序;(4)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为股票,成交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程序自行询问相关部门;(5)因股票总价值较高,参拍出价需慎重,一旦竞买成功,悔拍将承担严重不利后果;(6)股票划拨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包括欠费等)和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7)股票划拨过户相关限制政策咨询证券管理机构政策规定;(8)买受人竞买成交并过户后成为该上市公司股东,其权利义务受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约束。

  3、咨询的时间与方式:法院不统一安排咨询看样,若有需求请自行了解。

  4、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5、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6、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7、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有涉及的税费及办理权证所需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8、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0年7月4日前与法院联系。

  9、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10、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0年7月12日15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金厦支行,账号:0345010141900000529000243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重要提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按照此项规定,向京东交纳保证金参拍的竞买人,京东需在确认其保证金到账之后,方能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

  由于竞买人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开通网银、竞买人的开户银行向京东转账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保证金能够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到账,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1000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请竞买人在开拍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京东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法院与京东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保证金金额往往数额较大,为避免在在线支付的过程中,因银行限额而导致无法支付的问题,建议竞买人提前去相关银行办理提高网银支付限额的业务。如保证金金额超出竞买人开户银行制订的最高网银支付限额,建议采取更换网银支付限额更高的银行卡支付、多日分多笔支付、多张银行卡分多笔支付等方式交纳保证金。京东作为款项接收方,不对银行制订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造成的支付障碍承担任何责任。

  1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上述司法拍卖的具体内容详见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的相关信息。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与控股股东瑞丽湾为不同主体,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均保持独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瑞丽湾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形。因此,瑞丽湾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截止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正常。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瑞丽湾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99,725,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95%;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数量为99,725,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95%;瑞丽湾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本次被司法拍卖后存在可能导致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下降、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权的变更风险。

  3、本次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将涉及竞拍、缴款、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如上述程序完成,公司股东情况将发生

  变化。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督促、配合相关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报告和公告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辽01执535号。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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