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露天煤业”)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于2019年8月8日收到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执行裁定书》【(2015)青执字第353-20号】,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2),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在13,198.16万元范围内予以强制执行。
(二)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控股子公司〈执行裁定书〉事宜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0),即2019年9月3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收到通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2,502,940.41元存款被划付青岛中院指定账户。
(三)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执行裁定书〉事宜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110),即2019年12月20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收到银行通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前述13,198.16万元资金冻结被解除。
二、事项进展
(一)根据青岛中院《执行裁定书》(〔2020〕鲁02执异95号)同意将执行案号〔2015〕青执字第353号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融和电投七号(嘉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融和电投七号”)。
(二)近日,融和电投七号向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发函表示,请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向融和电投七号支付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原股东)剩余的分红款。
(三)2020年6月2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以账面记录应付股利下设应付德正资源有限公司科目反映,原始应付股利合计131,981,607.86元,2019年9月青岛中院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扣划2,502,940.41元,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融和电投七号支付剩余的分红款资金129,478,667.45元。
三、对露天煤业影响情况
(一)前述129,478,667.45元资金为应付融和电投七号(申请执行人)的剩余的分红款。
(二)根据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东能源”)出具的《关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所涉诉讼纠纷的承诺》,“若因本次交易(指露天煤业收购霍煤鸿骏铝电公司51%股权事宜)评估基准日前霍煤鸿骏发生的任何未决诉讼、仲裁事项或协助司法裁定执行事项,或因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前的交易事项或其他事项引致的诉讼、仲裁事项或协助司法裁定执行事项,而使霍煤鸿骏被有权法院、仲裁机构最终判处/裁定承担相关责任而遭受损失。蒙东能源将根据本次交易中转让股权的比例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鉴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已于2018年6月30日对恢复抵偿的应付德正资源股利对应的相关债权在当期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进行该处理后,归属于蒙东能源的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过渡期间损益已减少,蒙东能源无需向露天煤业进行单独补偿。
综上,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执行青岛中院《执行裁定书》(〔2020〕鲁02执异95号,)对露天煤业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
青岛中院《执行裁定书》(〔2020〕鲁02执异95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