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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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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58 证券简称: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1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8名,分别为谢继华先生、谢继权先生、谢影秋女士、谢淑冬女士、谢道平先生、林彬彬女士、厦门市延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兴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8,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比例为71.2049%;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0,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205%。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6月2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演变概况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19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并于2017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75,000,000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为100,000,000股。

  2018年5月16日,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本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150,000,000股。

  2019年7月23日,公司完成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授予登记,向31名激励对象授予了1,675,000股公司股份。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之前的150,000,000.00元变更为151,675,000.00元,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 150,000,000.00元变更为151,675,000.00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51,675,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109,6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31%,无限售条件股份为4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6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限售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谢继华先生、谢继权先生、谢影秋女士、谢淑冬女士、谢道平先生、林彬彬女士以及其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方和平先生、黄腾先生、林建跃先生、林祥春先生、脱等怀先生、俞新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厦门市延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延兴投资”)、厦门市兴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延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持有延兴投资、兴延投资份额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谢继华先生、谢继权先生、谢影秋女士、谢淑冬女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延兴投资/兴延投资份额,也不由延兴投资/兴延投资回购其所持有的份额。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谢继华先生、谢继权先生、谢影秋女士、谢淑冬女士、方和平先生、黄腾先生、林建跃先生、林祥春先生、脱等怀先生、俞新先生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股东谢继华先生、谢继权先生、谢影秋女士、谢淑冬女士、谢道平先生、林彬彬女士、延兴投资、兴延投资和其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方和平先生、黄腾先生、脱等怀先生、俞新先生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谢继华先生、谢继权先生、谢影秋女士、谢淑冬女士、谢道平先生、林彬彬女士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人控股地位,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分别不超过10%,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人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延兴投资、兴延投资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分别不超过10%,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二)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后续追加与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锁定、减持相关的承诺。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四)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6月2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2049%,实际可上市流通为10,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205%。

  (三)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8名,其中,谢继华先生、谢继权先生、谢影秋女士、谢淑冬女士、谢道平先生、林彬彬女士为自然人股东,延兴投资、兴延投资为有限合伙企业。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股

  ■

  注:

  1、根据股东谢继华先生、谢继权先生、谢影秋女士、谢淑冬女士作出的相关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不超过10%”及“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可转让股份总数的25%”。谢继华先生直接持股中17,4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按照扣除前述质押股份数、锁定股份数后孰低,谢继华先生所持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095,000股;谢继权先生、谢影秋女士、谢淑冬女士所持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分别为2,047,500股、1,023,750股、1,023,750股。

  根据股东谢道平先生、林彬彬女士、兴延投资、延兴投资作出的相关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不超过10%”,谢道平先生、林彬彬女士、兴延投资、延兴投资所持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分别为1,023,750股、1,023,750股、337,500股、225,000股。

  2、上述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的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说明:

  1、股东谢继华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谢继权先生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谢影秋女士现任公司董事;谢淑冬女士现任公司董事。

  2、本表格中谢继华先生、谢继权先生、谢影秋女士、谢淑冬女士所持限售股份总数仅包含直接持股数量。股东谢继华先生持有延兴投资11.02%的股份,持有兴延投资16.53%的股份,是以上两家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谢继权先生持有延兴投资17.71%的股份,持有兴延投资9.94%的股份;股东谢影秋女士持有延兴投资6.00%的股份,持有兴延投资1.90%的股份;股东谢淑冬女士持有延兴投资3.07%的股份,持有兴延投资2.33%的股份。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延江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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