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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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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王建军:
立体化构建欺诈发行追责体系
□本报记者 徐昭 林倩

  □本报记者 徐昭 林倩  

  

  “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前端市场化准入,必须依靠后端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举起‘大棒’。”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王建军21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法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方面加大了对欺诈发行的惩戒力度,刑罚短板亟需补齐。他认为,应“民行刑”三管齐下,立体化构建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全方位提升违法犯罪成本,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

  护航注册制 修改刑法重罚欺诈发行

  “欺诈发行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侵蚀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王建军表示,该类案件涉众性强,涉及金额大、范围广、人数多,直接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其危害后果远不止侵害企业管理秩序,也远比普通金融诈骗严重。

  “刑法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被纳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范畴,最高刑期仅有5年,明显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刑事追责作为严惩重罚的重要一环,有必要应需而变、应势而变,发挥更大作用。”王建军认为,随着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欺诈和造假类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全面提高违法成本已成为各方共识。

  另外,王建军指出,证券发行注册制已作为一项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写入新证券法。在科创板、创业板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注册制改革将向全市场推行,迫切需要加大刑法制度供给。

  有鉴于此,王建军提出修改刑法第160条的议案,建议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全面提高刑期和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下转A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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