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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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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时尚 公告编号:2020-19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于2019年5月6日实施完毕,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为92,973,035股,该部分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在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每股现金红利以0.1323720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1323720元/股=201,122,755.32元÷1,519,375,555股)。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323720元/股。

  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0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2020年5月19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已发行总股本1,519,375,555股扣除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92,973,035股为基数(即1,426,402,5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4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不超过201,122,755.32元,结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续在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可参与分配的股份数若发生变化,利润分配比例将按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分配比例存在由于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的变化而进行调整的风险。

  2、公司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2020年5月19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未发生调整的情况。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1,426,402,520.00股为基数,其中回购股份92,973,035.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41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269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82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41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5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5月2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0年5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除本公司回购专户持有股份以外的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市花路5号长富金茂大厦59楼

  联系人:杨溶、孙献

  咨询电话:0755-83735433、0755-83735593

  传真电话:0755-83735566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本次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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