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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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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0-039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叶树祥先生、监事潘小云先生、徐爱放女士、高级管理人员杨国栋先生、历任监事严立勇先生、股东吴伟华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6),本公司董事叶树祥先生、监事潘小云先生、徐爱放女士、高级管理人员杨国栋先生、历任监事严立勇先生、股东吴伟华先生计划在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4,701,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22%)。

  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2019年12月28日、2020年1月11日、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18日、2020年3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计划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关于公司部分监事减持计划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关于公司部分特定股东减持计划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

  2020年5月18日,公司收到了董事叶树祥先生、高级管理人员杨国栋先生、监事潘小云先生、徐爱放女士、历任监事严立勇先生、股东吴伟华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截至 2020年5月15日,董事叶树祥先生、高级管理人员杨国栋先生、监事潘小云先生、徐爱放女士、历任监事严立勇先生、股东吴伟华先生预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限均已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叶树祥先生减持股份情况

  ■

  (2)杨国栋先生减持股份情况

  ■

  (3)潘小云先生减持股份情况

  ■

  (4)徐爱放女士减持股份情况

  ■

  (5)严立勇先生减持股份情况

  ■

  (6)吴伟华先生减持股份情况

  ■

  注:(1)以上计算结果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叶树祥先生、杨国栋先生、潘小云先生、徐爱放女士、严立勇先生、吴伟华先生减持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注:(1)以上结果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叶树祥先生、杨国栋先生、潘小云先生、徐爱放女士、严立勇先生、吴伟华先生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截至2020年5月15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实际减持股份数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3、叶树祥先生、杨国栋先生、潘小云先生、徐爱放女士、严立勇先生、吴伟华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叶树祥先生、杨国栋先生本次减持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且遵守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鉴于2018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在对发行价做除权除息调整后,其减持价格应不低于22.32元/股。

  潘小云先生、徐爱放女士、严立勇先生、吴伟华先生本次减持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

  4、叶树祥先生、杨国栋先生、潘小云先生、徐爱放女士、严立勇先生、吴伟华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1、叶树祥先生、杨国栋先生、潘小云先生、徐爱放女士、严立勇先生、吴伟华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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