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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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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80 证券简称:映翰通 公告编号:2020-022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数量1310.7197万股,每股价格27.63元,每股面值1.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62,151,853.11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313,720,567.80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2月5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XYZH/2020JNA40011的《验资报告》。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于2020年2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0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7300万元向映翰通嘉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映翰通”)提供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3年,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提前还款或到期续借。本次借款仅用于“工业物联网通信产品升级项目”、“智能配电网状态监测系统升级项目”、“智能售货控制系统升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入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及嘉兴映翰通将与保荐机构及其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日,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嘉兴映翰通、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保荐人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1: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映翰通嘉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乙方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乙方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支行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甲方2已在乙方1开设2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1账号为110941262810105,专户金额为15,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智能售货控制系统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户2账号为110941262810901,专户金额为32,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工业物联网通信产品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2已在乙方2开设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账号为35250188009452964,专户金额为8,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2已在乙方3开设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账号为03004072838,专户金额为18,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智能配电网状态监测系统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如华、文光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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