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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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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佳电股份                 编号:2020-025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13日14:30分。

  提供网络投票的议案和时间:2020年5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0年5月13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0年5月13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

  截至2020年5月8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会议召开地点: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27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清勇先生

  (七)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7人,代表股份236,292,2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8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09,537,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1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4人,代表股份26,754,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52%;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34人,所持股份26,754,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52%。

  (二)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1、《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5,832,1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3%;反对44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3%;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6,294,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03%;反对44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19%;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8%。

  表决结果:通过。

  2、《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5,832,1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3%;反对44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3%;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6,294,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03%;反对44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19%;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8%。

  表决结果:通过。

  3、《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5,938,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04%;反对3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3%;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6,400,9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84%;反对33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60%;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7%。

  表决结果:通过。

  4、《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5,868,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08%;反对37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2%;弃权4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6,331,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75%;反对37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47%;弃权4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5,975,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8%;反对27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2%;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6,437,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52%;反对2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39%;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9%。

  表决结果:通过。

  6、《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5,975,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8%;反对27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2%;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6,437,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52%;反对2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39%;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9%。

  表决结果:通过。

  7、《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5,880,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56%;反对37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4%;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6,342,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01%;反对37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90%;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9%。

  表决结果:通过。

  8、《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5,767,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8%;反对49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05%;弃权2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6,229,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77%;反对49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88%;弃权2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高毛英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6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7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之日间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3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

  一、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情况

  2019年5月14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10,000万元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购买了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理财产品”,产品期限一年。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赎回,获得理财收益 349.04万元,本金及收益合计10,349.04 万元。

  二、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2020年5月12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10,000万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购买了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乾元-周周利”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保本人民币理财产品

  2、产品代码:ZHQYBB20160600001

  3、收益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4、认购金额:10,000万元

  5、产品期限:无固定期限

  6、预期年化收益率:

  1≤投资期<7 天,预期年化收益率 2.00%

  7≤投资期<28 天,预期年化收益率 2.20%

  28≤投资期<63 天,预期年化收益率 2.50%

  63≤投资期<91 天,预期年化收益率 2.60%

  91≤投资期<182 天,预期年化收益率 2.70%

  投资期≥182 天,预期年化收益率 2.80%

  7、资金来源: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8、产品起息日:2020年5月13日

  9、产品到期日:公司可根据自身需要,随时赎回

  10、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无关联关系

  三、过去十二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银行电子回单。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4日

  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公告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13日14:30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层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9:30-11:30,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9:15至2020年5月13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7人,代表股份236,292,2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8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09,537,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1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人,代表股份26,754,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5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34人,代表股份26,754,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52%。中小股东均系通过网络投票。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主持人当场宣布各议案均获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普通决议案形式表决审议通过了第1-3、5-8项议案、以特别决议案形式表决审议通过了第4项议案:

  议案1: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35,832,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3%;反对票44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3%;弃权票1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94,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03%;反对票44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19%;弃权1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议案2: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35,832,1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3%;反对票44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3%;弃权票1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94,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03%;反对票44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19%;弃权1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议案3:关于《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35,938,6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4%;反对票33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弃权票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400,9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84%;反对票33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0%;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

  议案4: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35,868,8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8%;反对票37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2%;弃权票4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331,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75%;反对票37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47%;弃权4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8%。

  议案5:关于《2019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35,975,2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8%;反对票27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弃权票3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437,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52%;反对票27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9%;弃权3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

  议案6: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35,975,2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8%;反对票27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弃权票3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437,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52%;反对票27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9%;弃权3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

  议案7: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35,880,2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6%;反对票37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8%;弃权票3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342,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01%;反对票37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0%;弃权3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

  议案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35,767,2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8%;反对票49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5%;弃权票2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29,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77%;反对票49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88%;弃权2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5%。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程益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高毛英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吴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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