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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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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0-041

  债券代码:113541       债券简称:荣晟转债

  转股代码:191541             转股简称:荣晟转股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3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0年4月2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7,354,43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3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6,262,408.77元,转增70,941,776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248,296,215股。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冯荣华、陆祥根、张云芳、冯晟宇、冯晟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8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87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87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43元。

  (5)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48,296,215股摊薄计算的2019年度每股收益为1.00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

  联系电话:0571-85986681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0-042

  债券代码:113541         债券简称:荣晟转债

  转股代码:191541         转股简称:荣晟转股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荣晟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荣晟转债”调整前转股价格:18.72元/股

  ●“荣晟转债”调整后转股价格:13.06元/股

  ●“荣晟转债”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2020年5月19日

  ●“荣晟转债”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8日(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0年5月19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发行人民币3.3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期限6年,并于2019年8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荣晟转债”,债券代码“113541”。荣晟转债自2020年2月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18.72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1、根据《浙江荣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荣晟转债在发行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2、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3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披露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转股价格调整公式: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18.72元/股),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0.4),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43元/股),计算调整后转股价P1=13.06元/股。根据上述规定,荣晟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18.72元/股调整为13.06元/股,调整后的价格于2020年5月19日(除息日)起生效。

  荣晟转债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8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0年5月19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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