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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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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20-040
债券代码:113559 债券简称:永创转债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97号)核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创智能”,“本公司”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512,17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10,377,358.49元(不含税)以及律师费、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311,525.46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9,481,116.05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12月27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9】49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上述募集资金中35,855.50万元用于“年产40,000台(套)包装设备建设项目”,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永创机械有限公司”,该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以募集资金35,855.50万元对浙江永创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以用于实施“年产40,000台(套)包装设备建设项目”。子公司浙江永创机械有限公司需开设募集基金存储专用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浙江永创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于2020年5月1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0年5月11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浙江永创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50161743500001966,截至2020年5月11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40000台(套)包装设备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置换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磊、田稼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一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事宜自书面通知和相关证明文件送达乙方并获得乙方确认后生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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