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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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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8 证券简称:首旅酒店 公告编号:临2020-023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公司官网公示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1、公示内容: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9日,时限不少于10日;

  3、公示方式:公司官网;

  4、反馈方式:以设立反馈电话及邮箱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6、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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