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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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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68 证券简称:晶丰明源 公告编号:2020-023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诉讼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名下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40,909股股份及诉讼费用822元;

  ● 是否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涉及的公司股份比例较小,且实际控制人对诉讼涉及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对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存在重大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丰明源”或“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收到案号为(2019)沪0115民初64386号相关诉讼资料,原告李琛琳以公司为被告、以胡黎强为第三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原告请求法院确认第三人胡黎强名下的公司40,909股股份归原告李琛琳所有;判令公司和胡黎强配合原告办理公司40,909股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将相应股份登记至原告名下;诉讼费用822元由公司承担。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五、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之“(四)其他未决诉讼”中披露。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5民初64386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李琛琳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2元,由原告李琛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目前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公司的股份40,909股,占公司总股本6,160.00万股的0.0664%,比例较小。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胡黎强、刘洁茜已就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有限公司(系公司整体变更前法人实体)员工激励及委托持股(出资)事宜出具《承诺函》确认,“晶丰明源、上海晶哲瑞过往存在的委托持股(出资)、历次变更及其解除事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目前,晶丰明源、上海晶哲瑞股权(出资)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若因任何第三方就本公司股权激励、委托持股(出资)事宜提出异议并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予以全额赔偿;若因任何第三方就本公司股权激励、委托持股(出资)事宜提出异议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判决、裁定或裁决需转让的,为保证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稳定性,本人将优先以现金予以赔付。”

  本次诉讼对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存在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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