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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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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米筹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9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米筹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7月26日披露了米筹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筹公司”)诉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本公司的保理合同纠纷案的事项,于2019年11月5日披露了因该案导致的资产被冻结等进展情况,有关内容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104)、《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27)。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5月6日收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9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5民初78686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米筹公司。

  被告:上海恒阳、新大洲控股。

  原告米筹公司与被告上海恒阳、新大洲控股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恒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米筹公司保理融资款本金1,455,000元及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4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

  2、被告上海恒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米筹公司律师费损失40,500元;

  3、被告新大洲控股对被告上海恒阳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被告新大洲控股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恒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9元,减半收取计9,12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29.50元,由被告上海恒阳、新大洲控股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恒阳将尽快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果未上诉也未能按照上述《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米筹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诉保理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5民初78686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8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9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离任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杜树良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308,58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38%)的股东、原公司总裁杜树良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77,14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2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今日收到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原公司总裁杜树良先生(离职时间:2018年1月2日,任期届满时间:2020年9月28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减持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

  在持有本公司股份事项上,杜树良先生无其他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二级市场增持。

  3、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

  5、价格区间: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6、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股东杜树良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有关杜树良先生的股份锁定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1)2015年,为维护股价稳定参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集体增持公司股份,杜树良先生承诺: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2月5日不减持本次买入股票3.97万股。上述承诺履行完毕。

  2)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在离职后剩余未满任期及其后的半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均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上述承诺正常履行中。

  截至目前,杜树良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不违反此前披露的承诺内容。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杜树良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杜树良先生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杜树良先生不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杜树良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8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93

  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持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

  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京粮和升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提示性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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