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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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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ST林重 公告编号:2020-0040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95号文核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2,444,44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50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112,999,99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9,457,83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6月29日到位,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审验,并出具了[2015]京会兴验字第03010017号《验资报告》。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15年11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决定,同意终止原募投项目《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并将原计划用于实施《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募集资金 987,547,834元分别用于实施“商业保理项目”和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其中:商业保理项目拟投资不超过510,000,000元,剩余的477,547,834元及专户所产生的全部利息收入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018年7月10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决定,同意公司终止实施“商业保理项目”,将公司持有的“商业保理项目”实施主体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52,007.48万元的转让价转让给北京艺鸣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将转让后的募集资金分别用于实施“煤机装备技术升级及改造项目”和“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其中:煤机装备技术升级及改造项目拟投资不超过33,845.5万元,剩余的18,161.98万元及专户所产生的全部利息收入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020年4月2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并将其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决定,同意公司终止实施“煤机装备技术升级及改造项目”,并将原计划用于实施“煤机装备技术升级及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33,845.5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同意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龙山路支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红旗渠大道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各新设1个募集资金专户。

  2020年4月29日,公司与上述银行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部分募集资金存储于在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龙山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专户名称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1050160618100000026。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红旗渠大道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专户名称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1050160615700000256。该专户仅用于煤机装备技术升级及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和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鹏、李金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应按月(每月_5_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泰联合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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