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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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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哈工智能          公告编号:2020-033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乔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佩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夏玮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

  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27日、2019年9月28日、2020年3月3日发布了《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78,245.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制造及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2019年12月,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2月13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92965)。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18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965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2017年1月2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因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京0108执异144号】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友利控股为执行依据为(2014)海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友利控股在未缴纳出资九千二百万元范围内,就(2014)海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成都蜀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对被告承担清偿责任,故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确认友利控股已经履行了对蜀都投资公司投入9200万的出资义务;(2)依法判令不追加友利控股为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的(2014)海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被执行人之一;(3)依法判令友利控股无需对(2014)海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载明的蜀都投资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对被告深圳市冠日瑞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冠日”)承担清偿责任。鉴于纠纷及诉讼发生时间较远,在2017年初公司控制权变更后,公司新任管理团队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利,公司已于2017年1月22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2017年11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海淀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8民初6549号】,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800元,鉴定费125,600元,原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因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8民初6549号】的判决,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审败诉,需要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执异144号《执行裁定书》、(2017)京0108民初6549号《民事判决书》及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民终864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合称“上述生效裁决”)进行执行。2020年1月公司收到深圳冠日的函件,通知公司执行上述生效裁决,详情参见公司2020年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根据深圳冠日的函件要求按期完成全部金额支付,根据深圳冠日的函件,上述生效裁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均视为履行完毕。

  3、房地产业务板块全面剥离

  公司于2019年初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听取了相关业务人员关于房地产业务情况的汇报,确定了剥离房地产业务板块,集中优势资源聚焦拓展智能制造主营业务的战略方向。

  2019年4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都实业”)51%股权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哈工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哈工”),后将蜀都实业母公司常州哈工100%股权以人民币1,299.19万元转让给成都举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举仁置业”)。交易双方已完成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并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相应对价的支付以及常州哈工100%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蜀都实业股权,蜀都实业的控股股东变更为举仁置业。

  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2019年6月21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常州珏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及成都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举仁置业转让公司持有的常州珏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珏仁实业”)51%股权及成都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都房地产”)51%股权(“珏仁实业”、“蜀都房地产”以下合称“标的公司”),作价分别为人民币1,612.71万元和692.44万元。公司已于2019年6月收到举仁置业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的珏仁实业的第一笔股权转让款822.48万元及蜀都房地产的第一笔股权转让款353.14万元,并与举仁置业签订了《控制权交接确认书》,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与举仁置业签订《控制权交接确认书》之日为股权交割日。自股权交割日起,标的公司51%股权的所有权转移并交付给举仁置业,标的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标的公司已于2019年6月完成了51%股权的资产过户及董监事、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9年12月,公司收到举仁置业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的受让珏仁实业51%股权的剩余转让款790.23万元及受让蜀都房地产51%股权的剩余转让款339.3万元,至此,公司已足额收到举仁置业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的受让标的公司51%股权的转让款。

  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常州珏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49%股权及成都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5%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举仁置业转让公司持有的珏仁实业49%股权及蜀都房地产25%股权,作价分别为人民币1,549.46万元和339.43万元,2019年12月,公司收到举仁置业支付的受让珏仁实业49%股权的第一笔股权转让款790.2246万元及受让蜀都房地产25%股权的第一笔股权转让款173.1093万元,并完成了标的公司的工商变更手续。

  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及2020年2月28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成都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9%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257.97万元向举仁置业转让公司持有的蜀都房地产19%股权。2020年3月,公司收到举仁置业支付的受让蜀都房地产19%股权的第一笔股权转让款131.5647万元,蜀都房地产完成了19%股权的股权过户及股东信息等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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