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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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0年4月28日广发资管昭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时A、B、C类份额未开放销售,自2020年4月30日起(含)本集合计划A、B、C类份额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但尚未开放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广发资管昭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20年4月30日起开放日常申购业务。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份额的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日常申购业务
2.1 申购金额限制
首次申购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2 申购费率
(1)A类份额的申购费
投资者申购A类份额,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适用申购费率
M〈100万 0.4%
100万≤M〈500万 0.3%
M≥500万 1000元/笔
(2)B类和C类份额的申购费
本集合计划B类和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用由集合计划申购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集合计划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日常赎回业务
3.1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赎回业务。
管理人自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日常转换业务
4.1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的合同约定公告。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的合同约定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直销机构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咨询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集合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点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日常申购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本集合计划开放日常赎回事项将另行公告。
(2)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广发资管昭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广发资管昭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广发资管昭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信息披露网站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5)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020)95575,公司网站:www.gfam.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