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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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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吕向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吕向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振强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截止披露前一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

  ■

  用最新股本计算的全面摊薄每股收益: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情况

  2019年12月,公司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锂辉石精矿购销协议》,2019年已完成部分自产锂精矿运输,其余部分在2020年度继续履行。本报告期内该合同确认销售收入713.46万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该合同累积确认收入3,039.56万元。

  公司签署的锂精矿购销协议详情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

  2、投资建设康定绿色锂产业加工系列项目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康定市政府签署了《康定绿色锂产业加工区框架协议》,拟在康定市姑咱镇投资建设康定绿色锂产业加工区有关项目。

  根据上述框架协议的约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出资1.6亿元设立三家全资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推进落实公司与康定市政政府签署的《康定绿色锂产业加工区框架协议》。2020年1月,上述三家全资项目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参与竞拍康定市自然资源局以挂牌方式出让的K2019-G02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管理层指定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2020年4月,公司及下属项目公司与康定市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上述框架协议的约定,2020年3月,公司及融达锂业、三家全资项目公司分别与康定市政府签署了《康定绿色锂产业投资协议》及相关项目执行协议(统称“投资协议”)。根据投资协议,公司未来将投资14亿元人民币建设康定绿色锂产业加工系列项目。该投资协议及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详情见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公告,具体公告如下表: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20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2020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同比扭亏为盈

  同比扭亏为盈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向阳

  2020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192               证券简称:*ST融捷             公告编号:2020-032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要求所有已执行新金融准则的企业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3、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4、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二)变更日期

  1、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2、根据《修订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自《修订通知》发布之日(即2019年9月19日)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和列报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3、根据《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要求的实施时间,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相关规定。

  4、根据《新债务重组准则》要求的实施时间,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新债务重组准则》相关规定。

  (三)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报表格式、《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新报表格式和新准则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新收入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收入准则》将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与收入相关的准则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这两项准则分别规范不同类型的收入,并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在现行准则下,公司应当首先根据交易的性质判断其适用的准则范围,再按照不同的准则要求相应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公司不涉及建造合同业务,该项变更对公司没有影响。

  2、《新收入准则》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公司所有收入的确认时点由“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变更为“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进一步做出判断,使确认收入的方式更好的反映了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

  公司确认锂电池设备销售收入时,符合《新收入准则》下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条件,由现行准则下依据合同在安装、调试验收时点分阶段确认收入变更为《新收入准则》下按照履约进度在合同履行时段内确认收入;公司确认锂精矿产品、锂盐产品销售收入时,收入确认时点以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时确认收入,具体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判断应考虑的情形按《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3、《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4、《新收入准则》对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修订通知》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1、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2、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情况调整了部分项目,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三)《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2、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四)《新债务重组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新金融工具准则,从而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

  4、将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情况下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方法与《新收入准则》协调一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收入准则》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在编制2020年度及各期间财务报告时,根据首次执行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公司按照《新收入准则》重新评估公司主要合同收入确认与计量、以及合同成本的核算与列报,除在因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累计影响数需调整2020年年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外,主要涉及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报表列报项目年初数调整(详见下表)。调整列报项原因分别是尚未履约完成合同的预收账款重分类调整至合同负债列报,以及2019年已履约完成的合同形成的应收账款按合同约定未到收款期形成的应收账款重分类调整至合同资产列报。

  单位:元

  ■

  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新收入准则》,与合同相关的履约成本中运输费、售后人工费用开始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在确认收入时分摊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列报,不再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列报。

  其他报表列报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亦无重大影响。

  (二)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调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公司已于2019年9月19日开始按新的合并报表格式列报,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报表数据无影响。

  (三)《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要求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2019年6月10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新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未发生该准则项下有关业务,无需进行调整,对公司财务报表数据无影响。

  (四)《新债务重组准则》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2019年6月17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新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未发生该准则项下有关业务,无需进行调整,对公司财务报表数据无影响。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以及净利润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192                证券简称:*ST融捷              公告编号:2020-034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控股股东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近日,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捷集团”)的函告,获悉其将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进行了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注:吕向阳先生和张长虹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融捷集团属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融捷集团持有公司股份61,857,9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2%;吕向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1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张长虹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775,1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融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65,346,4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17%(上表中“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以融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填列)。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注:①上表中“持股比例”因四舍五入导致合计数存在尾差;

  ②上表中“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和“占未质押股份比例”的合计栏以融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填列。

  本次质押前质押股份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和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融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数量为43,26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超过50%,特作说明如下:

  (1)本次质押前的质押融资主要用于融捷集团的自身生产经营需求,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本次质押为对前次质押的补充质押。

  (2)融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0;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43,26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66.20%(具体数量以实际办理解除质押手续为准),占公司总股本的16.66%,对应融资余额3亿元,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截至2019年6月30日,融捷集团总资产为1,835,464.42万元,净资产为1,099,364.66万元,偿还能力较强。

  (3)融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质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会产生影响,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履行。

  (三)股东股份被冻结或拍卖等基本情况

  除上述质押股份外,融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股份被冻结或拍卖等情形。

  二、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大股东股份冻结情况表;

  3、融捷集团出具的股份质押告知函;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192                              证券简称:*ST融捷                           公告编号:2020-033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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