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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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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86 证券简称:广东骏亚 公告编号:2020-022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及近12个月内累计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累计涉及金额约1,348.72万元,其中4件案件已结案。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部分尚在审理过程中,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涉案金额821.99万元,未考虑部分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及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约526.73万元,未考虑部分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进行了统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龙南骏亚柔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龙南骏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1月变更名称)、龙南骏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涉及各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二、主要案件情况说明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1、与深圳迈智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龙南骏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迈智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王刚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与被告一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已对此买卖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2018)粤0307民初 12850号],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21.99万元及其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及被告一共同承担。

  被告一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迈智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本案按上诉人深圳迈智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广东骏亚: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1)、《广东骏亚: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4)、《广东骏亚: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2)、《广东骏亚: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案件终审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

  (3)案件进展:二审判决,执行中。

  截至本公告日,法院已执行回款694.00万元,尚有货款本金 127.99万元及利息仍未执行到位。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情况

  新增未完诉讼(仲裁)共计7件,其中涉及金额15万元以上案件情况如下:

  1、与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南骏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龙南骏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南骏亚”)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科”)支付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的货款193.79元及利息。2019年10月9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要求被告迈科支付全额货款及利息。

  上诉人迈科因与被上诉人龙南骏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7678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迈科向龙南骏亚支付的预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起算,由龙南骏亚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所有诉讼费用。2019年12月19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案件状态:迈科已经申请破产清算,龙南骏亚已于2020年3月4日向法院申报债权。截止本公告日,迈科已被裁定破产清算,债权获偿比例尚未明确,无法预计可收回金额。

  2、与长兴(广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长兴(广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长兴(广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长兴(广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龙南骏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因购置设备与干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两原告购置设备款人民币150.10万元及其利息,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状态:一审开庭结束,双方和解中。

  3、与奥蒂玛光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奥蒂玛光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宜美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凯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合称“三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原告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1410169703.7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支付专利使用费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3)案件状态:等待一审开庭中。

  4、与展达通讯(苏州)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展达通讯(苏州)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37万元及利息,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状态:一审已立案,案件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中。

  5、与深圳特发信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龙南骏亚柔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特发信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回购一批因双方合作终止产生的呆滞物料,回购总价为55.36万元,付款期限为2019年6月30 日前。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送货义务,但被告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约定支付回购款项,且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上述回购款并寄发律师函催款,被告却无故推诿拒不支付至今。

  故原告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回购款55.36万元及利息,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状态:一审已立案,待开庭。

  6、与黄仕英涉及仲裁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黄仕英

  被申请人:长沙牧泰莱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2019 年12月,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有关争议一案向长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仲裁委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83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61万元;2013年7月3日至2019年11月25日加班工资18.32万元。

  (3)案件状态: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董事会将高度重视相关涉诉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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