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4月5日将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的方式送达与会人员,2020年4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公司于 2019年1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6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8亿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涉及的相关规则》、《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3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本次交易中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调整,并于2020年3月18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配套融资方案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20〕88号),批复本次配套融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96,749.3366万股,非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13,140.9321万股新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在下列银行开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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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以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