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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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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证券代码:000758 公告编号:2020-021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30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6层611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秦军满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87,427,0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3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4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86,280,5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81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87,427,0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3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4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86,280,5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811%。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00 《关于公司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166,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15%;反对26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166,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15%;反对26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方股东-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664,613,232股)、自然人股东-秦军满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52,174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内部风险评估说明审核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166,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15%;反对26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166,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15%;反对26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方股东-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664,613,232股)、自然人股东-秦军满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52,174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 《关于公司在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166,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15%;反对26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166,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15%;反对26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方股东-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664,613,232股)、自然人股东-秦军满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52,174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敏、唐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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