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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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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0-008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榆林市三县供水工程PCCP管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本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近日,公司收到了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榆林市三县供水工程PCCP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DSJ-SXGS-WZHT-2020-03-10-01)》。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甲方: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标的:乙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及甲方通知要求,向甲方提供货物,包括物资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货物为:埋置式双胶圈预应力钢筒砼管(PCCPDE)(DN1200/DN1400)、钢制管件(DN1200/DN1400)。

  供货时间:乙方应分期分批将本合同规定货物运至工程现场,供货时间为(2020年03月20日-2020年9月30日),但如遇业主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供货时间相应顺延。2020年4月15日之后,全线开工满足生产需求,保证每天供应量不少于50节(300M)管材及相关配套管件。供货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日期为准。乙方需在甲方具体供货时间书面通知3日内组织货物到达现场。

  合同总金额:暂估总价人民币玖仟贰佰陆拾伍万零贰佰贰拾陆元零玖分(92,650,226.09元)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24XK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

  注册资本:187014.7153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徐银林

  成立日期:1986-03-25

  经营范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可承接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电力工程、机电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隧道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输变电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电子与智能化、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施工劳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试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甲级;电力行业水力发电专业乙级;电力行业送电、变电工程专业丙级);工程测量、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不动产测绘甲级;测绘航空摄影、海洋测绘乙级;试验检测(含资质认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甲级;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服务;爆破作业(营业性)一级(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许可证有限期至2021年12月11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一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经营和代理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工程建筑材料、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的销售;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机械设备租赁;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预制、简支梁生产;铁路轨道板预制和铺设;职业介绍(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金属非金属矿山、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培训(二级);普通货运;物资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动产租赁;起重机械安装、维修A级;锅炉安装、改造2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Ⅰ级(不含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压力管道安装GB1(含PE管专项)、GB2(1)、GC2级;起重机械制造;水工金属结构制造;起重机配件生产、销售;启闭机的安装、使用;钢结构制造特级;风电成套设备(风电塔筒、管桩、导管架、风机定子、转子支架)生产、安装、销售及技术服务;风电场、太阳能光伏电场运行及检修维护。(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甲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甲方发生类似业务。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甲方: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榆林市三县供水工程

  (2)工程地点:榆林市绥德、米脂、子洲三县

  3、合同标的:乙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及甲方通知要求,向甲方提供货物,包括物资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货物为:埋置式双胶圈预应力钢筒砼管(PCCPDE)(DN1200/DN1400)、钢制管件(DN1200/DN1400)。

  4、合同总金额:暂估总价人民币玖仟贰佰陆拾伍万零贰佰贰拾陆元零玖分(92,650,226.09元)

  合同最终结算总价以甲方、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等条件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

  合同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都已包括货物价款、税金、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车费、过江过路过桥费、橡胶圈(含6%损耗)、管件焊接后焊缝内外防腐材料以及其他运抵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货物被允许用于工程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以及包括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在内的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需要经安装、测试、调试才能满足本合同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的,该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已包括了安装、测试、调试直至满足其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所需的一切工作内容及其费用支出。免费提供各种型号管子配套打压盲板2套。

  5、质量保证期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2年,质量保证期自最后一批货物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为5%。但如遇业主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质保金退还时间相应顺延。

  6、支付

  (1)每月 10 日乙方应针对上月运抵工地现场并经甲方签字确认收到并验收合格的货物后,向甲方提供全额增值税13%专用发票挂账后,提供货款发票为一票制。由甲方根据本工程业主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和每月资金支付计划,于次月支付上月运抵工地的货物发票金额(扣除质保金)的70%,剩余货款(扣除质保金)在所有货物供货完成后6个月内付清。但如遇业主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2)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货物无重大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出具书面使用情况评定意见后全部或部分支付(无利息)。质保期内如出现导致长时间停工事件时,则质保期和质保金返还相应顺延。

  (3)若因工程业主资金调配或其他任何情况下致业主未及时向本合同甲方付款等原因,导致甲方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乙方表示充分谅解并愿意分担甲方的工程款回收压力,并同意甲方可延迟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时间相应顺延,不视甲方延误支付的行为为违约,不向甲方主张迟延付款违约责任、利息、资金占用费,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在上述情况下不得以材料款延迟支付为理由停止供货,如停止供货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已认识本条款的所有风险,并自愿承担其中的风险。

  7、供货时间与交货地点

  (1)供货时间:乙方应分期分批将本合同规定货物运至工程现场,供货时间为(2020年03月20日-2020年9月30日),但如遇业主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供货时间相应顺延。2020年4月15日之后,全线开工满足生产需求,保证每天供应量不少于50节(300M)管材及相关配套管件。供货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日期为准。乙方需在甲方具体供货时间书面通知3日内组织货物到达现场。乙方同意甲方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提出“进场计划”确定准确进场时间。

  (2)交货地点:乙方自行组织运输工具将货物码堆至甲方指定地点。

  8、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支付误期违约金,并承担因货物延误而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误从而给甲方造成的相应一切损失;同时在甲方确认乙方严重违约并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情况下,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误期违约金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误期违约金比率为: 每迟交1日,按交货批次总金额的 5 %按日计算。如果乙方在误期违约后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还应承担迟交货期间的误工费用。

  (2)因甲方故意或无正当原因的自身原因而不按时支付货款,将按照拖延支付货款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为准)。

  9、合同变更及合同转让

  (1)合同变更

  甲方在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可以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或者该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为基础,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以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的任何部分,货物供应数量的变化不导致货物单价的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内的货物单价不随市场行情、政策变化等因素做出调整,买卖双方自愿各自承担合同内货物市场单价上涨或下降的造成的利益损失。

  (2)合同转让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10、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依法甲方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合同金额为92,650,226.09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6.40%。

  2、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3、该项目的履行预计将会对公司2020年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4、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该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工程合同而对业主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本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六、备查文件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榆林市三县供水工程PCCP管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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