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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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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20-018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16日上午9:3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0年3月10日以电话、邮件的方式送达到全体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纪翌女士主持,会议应参加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9名。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拟任)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王刚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核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王刚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聘任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9)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周朔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核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周朔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聘任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9)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钱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核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钱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聘任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9)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20-019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聘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王鹏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王鹏先生因工作调整的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王鹏先生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后仍在公司继续担任其他职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王鹏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的申请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及董事会对王鹏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王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王刚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周朔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钱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核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王刚志先生、周朔鹏先生、钱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7日

  附件:

  王刚志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2月出生,大学专科学历。2000年4月起就职于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长、销售部长、总裁助理兼战略发展总监、子公司杭州中达电机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3月创办杭州之山科技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6月创立杭州之山智控技术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杭州之山智控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刚志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刚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其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查询,王刚志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周朔鹏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3月出生,兰州铁道学院(现兰州交通大学)机械电子工程本科毕业,工学学士;上海财经大学EMBA硕士学位。2002年至2004年,在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配件分厂设备部工作,任工厂自动化工程师;2004年至2008年在德重集团(上海高威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前身)工作;2008年至2011年8月任上海高威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2011年9月起加入新时达,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任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机器人研发中心总监;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任上海珍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9年9月至今任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朔鹏先生主持完成“上海市高新技术转化项目——SR型机器人”1项;获得嘉定区科技进步二等奖1次;牵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专利17项;申请软件著作权8项;申请上海市科委、经委等研发和产业化项目7项。

  周朔鹏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周朔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其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查询,周朔鹏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钱伟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12月出生,1993年上海工业大学机械工程系本科毕业,工学学士;2018年取得荷兰商学院MBA,硕士学历;高级工程师。1995年加入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期间2000年离职,2002年再度加入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技术部经理,售后服务部经理,售前技术支持部经理;2014年3月至2018年9月任公司子公司谊新(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部总监;2018年10月至今任公司企业技术中心研发平台总经理。

  钱伟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钱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其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查询,钱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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