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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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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ST天业 公告编号:临2020-005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此案件一审判决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永安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永安房地产”)需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赔偿责任等,永安房地产将提起上诉,以法院最终裁定结果为准。该诉讼将会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等产生不利影响,但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认为本案实为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业集团”)以房抵债而非商品房买卖,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安房地产仅是协助办理相关抵偿手续,公司将依法收集相关证据,积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上诉等措施,保障公司相关利益不受损失,并将保留依法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的权利。

  近日,永安房地产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永安房地产与杨昊瑜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相关情况如下:

  2016年6月29日,永安房地产与天业集团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天业集团购买永安房地产开发的龙奥天街2号楼共计488套房产,总价款409,701,125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销售商品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6年6月至12月,天业集团将上述购房款全额支付给永安房地产,永安房地产将上述房产交付至天业集团但未办理过户登记。2016年12月,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吉林信托”)签署《信托贷款合同》,以上述龙奥天街2号楼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2017年8月,天业集团与李梅华签订《协议书》,约定天业集团以龙奥天街2号楼48套房产抵偿李梅华对天业集团的债权,并载明李梅华等人知悉涉案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吉林信托。2017年11月,为协助办理相关抵偿手续,永安房地产根据天业集团与李梅华签订的《协议书》及相关确认函,与李梅华之子杨昊瑜签署了龙奥天街2号楼48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4025.8125万元,并将收到的款项全部转账至天业集团账户,天业集团于2017年12月向永安房地产申请将上述涉案房产更名至杨昊瑜名下。因吉林信托诉天业集团等案件,法院查封天业集团持有的龙奥天街2号楼部分房产,相关涉案房产未过户至杨昊瑜名下。

  杨昊瑜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为由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杨昊瑜与永安房地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永安房地产返还杨昊瑜购房款4025.8125万元并赔偿损失4025.8125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永安房地产承担等诉讼请求。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因永安房地产提供的部分证据为复印件,天业集团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联系要求其核实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其均拒绝发表意见,造成永安房地产提供证据不足,法院对相关证据不予采信,依据相关规定,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撤销杨昊瑜与永安房地产于2017年11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永安房地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杨昊瑜返还购房款4,025.8125万元;杨昊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永安房地产返还购买的龙奥天街房产;永安房地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昊瑜赔偿损失4,025.8125万元。永安房地产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上述判决结果将会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等产生不利影响,但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认为本案实为相关方以房抵债而非商品房买卖,永安房地产仅是协助办理相关抵偿手续,公司将依法收集相关证据,积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上诉等措施,保障公司相关利益不受损失,并将保留依法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的权利。

  目前,公司仍存在其他诉讼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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