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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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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00            证券简称:青岛啤酒            公告编号:临2020-003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于2020年2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2月2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8人,实际表决董事8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石琨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提名石琨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简历见附件),任期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秘书代表本公司负责处理因上述修订所需的各项有关申请、报批、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包括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文字性修改)

  因应公司生产苏打水等饮料和威士忌、蒸馏酒的需要,相应增加公司经营范围,需要对《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条款作出修订。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发布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2020年4月16日(星期四)下午两点在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56号青岛啤酒厂综合楼一楼会议室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一、二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发布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所有议案同意票数均为8票,没有反对票和弃权票。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27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石琨,男,现年40岁,现任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豫园股份”)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联席总裁,上海市青年联合会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时尚联合会副会长。历任文汇报记者编辑,复星集团品牌市场部副总经理,复星地产控股总裁办公室总经理、海外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豫园股份副总裁,他还兼任豫园餐饮食品事业群董事长,上海表业有限公司和天津海鸥表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石琨先生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管理学硕士学位,并于南京大学获得文学学士学位。

  石琨先生未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证券代码:600600             证券简称:青岛啤酒            公告编号:临2020-004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2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章程修正案》”),同意将《章程修正案》提交本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项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应本公司生产苏打水等饮料和威士忌、蒸馏酒的需要,相应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对本公司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请见后附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对照表》”)。除《修订对照表》所列修订外,本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27日

  

  附件: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证券代码:600600            证券简称:青岛啤酒            公告编号:2020-005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4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临时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4月16日下午2点00分

  召开地点: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56号青岛啤酒厂综合楼一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4月16日

  至2020年4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所有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前述会议的决议公告以及议案的有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第2项。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第1项。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涉及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A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A 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监票人及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内资股股东(A股股东)

  1、符合上述出席对象条件的内资股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须持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代理人须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1)、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登记。

  符合上述条件的内资股自然人股东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等股权证明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人须持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等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2、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自然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股东本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股东单位公章。上述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交。

  3、拟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应于2020年3月27日(星期五)或该日之前将拟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附件2)连同所需登记文件(授权委托书除外,其递交时间要求见下文)之复印件以专人送递、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4、提请各位参会股东,在股东登记材料上注明联系电话,方便会务人员及时与股东取得联系,避免股东登记材料出现错漏。发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参会时携带股东登记材料原件,交给大会秘书处。

  (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H 股股东)

  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向H股股东另行发出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告及通函。

  六、 其他事项

  1、临时股东大会期预计一小时,与会股东及代理人须自行负责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2、本公司联系方式: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5号青啤大厦1106室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电话:0532-85713831    传真:0532-85713240

  邮政编码:266071       联系人:张瑞祥、王志良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7日

  附件1: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2:出席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确认回执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东,兹委托大会主席(注2)或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公司)出席2020年4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按以下指示代表本人(本公司)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所载的决议案投票。若无指示,则本人(本公司)的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表决。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于股权登记日):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2020年月日

  备注:

  1. 请您委派代表前,首先审阅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拟委派之代表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并于表决时代为投票。受委派代表无须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委派超过一位代表的股东,其代表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签字方可。

  3. 就大会审议的议案,委托人可在“同意”或“反对”框内划“√”,作出投票指示。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除非阁下在本授权委托书另有指示,否则除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所载的决议案外,阁下之授权代表亦有权就正式提呈临时股东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投弃权票、放弃投票,本公司在计算该项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4. 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您或您以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授权委托书必须盖上法人印章,或经由其董事或获正式授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亲笔签署。如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5. A股股东最迟须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送达至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5号青啤大厦1106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方为有效。

  6.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2:

  出席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确认回执

  致: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注1)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东,联系电话:。兹确认,本人愿意(或由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于2020年4月16日(星期四)举行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特此通知。

  ■

  附注:

  1、请用正楷书写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全名。

  2、此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须于2020年3月27日(星期五)或该日之前交回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5号青啤大厦1106室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联系电话:0532-85713831,联系人:张瑞祥、王志良)。此回执可采用来人(随即可办理出席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手续)、来函(邮政编码:266071)或传真(传真号码:0532-85713240)方式送达。

  3、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上述表格自制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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