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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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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665          证券简称:康隆达          公告编号:2020-001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股东与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康隆达”)于2020年2月20日收到公司股东Dongda Holding Co., Ltd,即东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控股”)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惠莉女士的通知,东大控股与张惠莉女士于2020年2日20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东大控股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18,75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75%)以每股18.99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惠莉女士,转让价款总额为356,062,500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东大控股持有公司18,75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75%,张惠莉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东大控股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张惠莉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8,75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7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Dongda Holding Co., Ltd(即东大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号:1379095

  注册地址:AkaraBldg, 24 De Castro Street, Wickhams Cay I,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授权发行股数:50,000股

  已发行股数:50,000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业务:股权投资

  张惠莉持有东大控股99.20%,系东大控股的实际控制人;朱朝政持股0.80%。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张惠莉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622196207******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南区**幢**室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张惠莉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2月20日,东大控股(“甲方”)与张惠莉(“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标的股份:本次甲方向乙方进行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康隆达18,750,000股股份,合计占康隆达股份总数的18.75%。

  2.转让价款及支付:(1)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康隆达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即基准价格),按基准价格*90%,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18.99元,即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合计为356,062,500元。(2)双方同意,乙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10年内向甲方支付完毕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

  3.标的股份权属变更:双方积极配合尽快办理股份协议转让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事项,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日起,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4.税费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相应规定各自承担。

  5.生效: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6.主要声明与承诺:乙方承诺,其将继续积极履行标的股份涉及的相应承诺及约束措施,且将继续严格遵守出让方在康隆达上市时作出的全部承诺并积极履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相应义务。

  7.违约责任:双方均应按照本协议之约定积极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则构成违约;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系东大控股与其实际控制人张惠莉女士之间的股份转让,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及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张惠莉女士将继续严格履行其在公司上市时作出的承诺并将承接东大控股在公司上市时作出的相关承诺,该等主要公开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如下:

  ■

  六、其他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承诺的情形。

  2.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将于相关各方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

  3.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1日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康隆达

  股票代码:603665

  信息披露义务人:Dongda Holding Co., Ltd,即东大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AkaraBldg, 24 De Castro Street, Wickhams Cay I,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Dongda Holding Co., Ltd(即东大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号:1379095

  注册地址:AkaraBldg, 24 De Castro Street, Wickhams Cay I,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授权发行股数:50,000股

  已发行股数:50,000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业务:股权投资

  股权结构:张惠莉持股99.20%、朱朝政持股0.8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东大控股与其实际控制人张惠莉女士之间的股份转让,主要目的系为优化和调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张惠莉女士及东大控股合计控制的康隆达股份总数没有发生变化,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东大控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8,7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7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东大控股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东大控股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张惠莉女士转让东大控股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8,75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75%。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2月20日,东大控股(“甲方”)与张惠莉(“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标的股份:本次甲方向乙方进行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康隆达18,750,000股股份,合计占康隆达股份总数的18.75%。

  2.转让价款及支付:(1)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康隆达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即基准价格),按基准价格*90%,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18.99元,即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合计为356,062,500元。(2)双方同意,乙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10年内向甲方支付完毕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

  3.标的股份权属变更:双方积极配合尽快办理股份协议转让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事项,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日起,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4.税费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相应规定各自承担。

  5.生效: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6.主要声明与承诺:乙方承诺,其将继续积极履行标的股份涉及的相应承诺及约束措施,且将继续严格遵守出让方在康隆达上市时作出的全部承诺并积极履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相应义务。

  7.违约责任:双方均应按照本协议之约定积极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则构成违约;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条件、补充协议,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第五节 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康隆达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成立证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康隆达住所所在地。

  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东路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Dongda Holding Co., Ltd(盖章)

  董事(签字):

  张间芳

  日期: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Dongda Holding Co., Ltd(盖章)

  董事(签字):

  张间芳

  日期:年 月 日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康隆达

  股票代码:603665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惠莉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南区**幢**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张惠莉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622196207******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南区**幢**室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任职情况

  张惠莉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最近五年内担任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经理、绍兴上虞东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绍兴上虞东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惠莉女士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也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除上市公司、转让方以外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惠莉女士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的持股情况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在康隆达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东大控股与其实际控制人张惠莉女士之间的股份转让,主要目的系为优化和调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张惠莉女士及东大控股合计控制的康隆达股份总数没有发生变化,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月内继续增加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张惠莉女士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东大控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8,75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75%。张惠莉女士为东大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东大控股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张惠莉女士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8,75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75%,东大控股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张惠莉女士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东大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18,75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75%。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2月20日,东大控股(“甲方”)与张惠莉(“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标的股份:本次甲方向乙方进行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康隆达18,750,000股股份,合计占康隆达股份总数的18.75%。

  2.转让价款及支付:(1)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康隆达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即基准价格),按基准价格*90%,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18.99元,即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合计为356,062,500元。(2)双方同意,乙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10年内向甲方支付完毕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

  3.标的股份权属变更:双方积极配合尽快办理股份协议转让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事项,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日起,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4.税费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相应规定各自承担。

  5.生效: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6.主要声明与承诺:乙方承诺,其将继续积极履行标的股份涉及的相应承诺及约束措施,且将继续严格遵守出让方在康隆达上市时作出的全部承诺并积极履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相应义务。

  7.违约责任:双方均应按照本协议之约定积极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则构成违约;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条件、补充协议,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合计356,062,500元,均将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关联方的情况。

  第六节 后续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控制的主体之间进行的股份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核心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权益变动不会新增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为避免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康隆达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已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目前未从事与康隆达相同的经营业务,与康隆达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本人今后亦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康隆达的现有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会以投资、收购、兼并与康隆达现有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康隆达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2、本人目前或将来投资控股的其他企业也不从事与康隆达相同的经营业务,与康隆达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如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拟进行与康隆达相同的经营业务,本人将行使否决权,以确保与康隆达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3、如有在康隆达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康隆达。对康隆达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康隆达相同或相似,不与康隆达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康隆达的利益。4、本承诺在本人作为康隆达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新增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为减少或者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康隆达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已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及与康隆达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康隆达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本人尽量减少与康隆达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将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康隆达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3、本人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康隆达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康隆达谋求任何超出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4、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今后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康隆达的资金;在本人持有康隆达5%以上股份期间,将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定。”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康隆达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相关承诺。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康隆达住所所在地。

  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东路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惠莉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惠莉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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