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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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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6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01号)核准,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1,6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4,710,000.00元(含增值税),加上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832,641.51元,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净额为1,586,122,641.51元。以上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047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控股孙公司无锡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省通瑞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2月17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

  注: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合计数为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含增值税)后的实际到账金额。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与招商银行昆明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昆明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家骥、李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的《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047号。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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