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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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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919  证券简称:金徽酒  公告编号:临2020-001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集及召开情况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2月3日以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当天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志刚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因情况紧急,经董事长说明,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要求。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捐赠现金300万元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议案》

  本次捐赠构成关联交易,董事张小凤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捐赠现金300万元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03)。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捐赠现金300万元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4日

  ●报备文件

  1.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捐赠现金300万元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603919      证券简称:金徽酒    公告编号:临2020-002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集及召开情况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2月3日以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当天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文斌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因情况紧急,经监事会主席说明,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要求。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捐赠现金300万元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捐赠现金300万元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符合公司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议因情况紧急,经监事会主席说明,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期限要求,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2月4日

  ●报备文件

  1.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捐赠现金300万元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审核意见

  证券代码:603919         证券简称:金徽酒     公告编号:临2020-003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捐赠现金300万元

  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捐赠事项概述

  为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传递正能量,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金徽正能量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金徽正能量基金会”)捐赠现金300万元,用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捐赠现金300万元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议案》。金徽正能量基金会为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发起设立的非公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公司向金徽正能量基金会捐赠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捐赠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捐赠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捐赠现金300万元,用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切实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传递金徽正能量精神。本次对外捐赠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捐赠现金300万元,用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符合公司传递正能量、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应予回避。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捐赠现金300万元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传递正能量,符合公司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议因情况紧急,经董事长说明,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期限要求,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捐赠现金300万元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议案。

  特此公告。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4日

  ●报备文件

  1.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捐赠现金300万元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独立意见

  4.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捐赠现金300万元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事前认可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现场检查报告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01号)核准,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徽酒”或“公司”)于2019年5月非公开发行26,199,99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4.00元,募集资金总额366,799,972.00元,扣除相关中介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6,601,132.0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360,198,839.94元。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本保荐机构”)作为金徽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从公司治理、公司制度、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金徽酒进行了持续督导。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本保荐机构于2019年12月下旬对金徽酒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查情况、本保荐机构意见及结论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国泰君安于2019年12月下旬对金徽酒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前,国泰君安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提前告知了金徽酒。本次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经核查,不存在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其他事项及建议。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检查,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现场检查过程中,本保荐机构得到了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积极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金徽酒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金徽酒业务、资产、人员、组织机构及财务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况;金徽酒的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公司采取了有效措施保证了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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