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1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003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12月3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2),公告中所提及的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京03民初308号《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京03民初308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中信保诚与康得新、康得集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得新、康得集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9,724,468.50元或价值人民币329,724,468.5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29,724,468.5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康得新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沙河支行、海淀支行营业部账户中的银行存款。

  2、查封康得新名下位于北京市和张家港市的11处土地和房产。

  3、查封康得新名下的注册号为30793934,名称为美途等133个商标、29项实用新型专利和10项发明专利。

  4、冻结康得新持有的东方视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5.00%等13家公司的股权。

  5、冻结康得集团持有的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45.60%等27家的股权。

  6、以上第1至5项冻结、查封的财产限额为人民币329,724,468.50元。

  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交纳(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法院作出的裁定是对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商标专利及股权的查封、冻结,本次裁定暂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308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004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部分股份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嘉兴金生未来七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生未来七号)关于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的(2019)京01执恢350号、(2019)京01执恢347号、(2019)京01执恢351号、(2019)京01执恢346号《执行裁定书》,公司控股股东康得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93,850,000股,占康得集团目前所持公司股票11.33%,占公司股份总数2.65%,过户至金生未来七号名下,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京01执恢35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情况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与康得集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ST康得”(证券代码:002450,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25850000股股票的冻结措施。

  2.“*ST康得”(证券代码:002450,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25850000股股票归金生未来七号所有。该股票自本裁定书送达金生未来七号时起转移。

  3.金生未来七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4.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2019)京01执恢34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情况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康得集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ST康得”(证券代码:002450,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11000000股股票的冻结措施。

  2.“*ST康得”(证券代码:002450,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11000000股股票归金生未来七号所有。该股票自本裁定书送达金生未来七号时起转移。

  3.金生未来七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4.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2019)京01执恢35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情况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康得集团、北京盛凯得新技术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ST康得”(证券代码:002450,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28500000股股票的冻结措施。

  2.“*ST康得”(证券代码:002450,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28500000股股票归金生未来七号所有。该股票自本裁定书送达金生未来七号时起转移。

  3.金生未来七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4.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2019)京01执恢34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情况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康得集团、北京盛凯得新技术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ST康得”(证券代码:002450,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28500000股股票的冻结措施。

  2.“*ST康得”(证券代码:002450,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28500000股股票归金生未来七号所有。该股票自本裁定书送达金生未来七号时起转移。

  3.金生未来七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4.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预计权益变动情况

  预计权益变动后,康得集团和金生未来七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金生未来七号后续将通过中登公司办理相关股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完成后,康得集团仍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仍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所持股份的变化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京01执恢350号、(2019)京01执恢347号、(2019)京01执恢351号、(2019)京01执恢346号《执行裁定书》。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