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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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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0 证券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1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万安泵业有限公司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到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河南广马汽车有限公司、浙江万安泵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豫0527财保112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河南广马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马汽车”)

  住所:河南省内黄县建设路与工业西路交叉口东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MA44ED9

  法定代表人:孟宪平

  被申请人:浙江万安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泵业”)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39903355D

  法定代表人:陈锋

  二、法院对本案的审查调解情况

  广马汽车于2019年5月21日向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万安泵业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店口支行,开户账号1211025309201004288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510,967.40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报喜那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经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万安泵业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店口支行,开户账号1211025309201004288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510,967.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75元,由申请人广马汽车负担。

  三、本案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豫0527财保1124号。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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