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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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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0-001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达成调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讼。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法庭调解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8,396,485.78元(租金、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完结,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9年10月15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鹏起”)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130),披露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鹏起”)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及诉讼事项。

  2019年12月2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合肥中院主持调解,诉讼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合肥中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19)皖01民初1820号)。现将调解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朋起

  被告四:宋雪云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16日,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租赁”)与被告洛阳鹏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通过与被告洛阳鹏起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书》,出资购买被告洛阳鹏起自有的设备,再出租给该公司使用,租赁期限36个月。被告*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为被告洛阳鹏起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法人保证合同》和《个人保证合同》。之后原告与被告签署《补充协议》。因被告洛阳鹏起没有按约定计划支付租金,原告将四名被告诉至合肥中院。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130)。

  三、《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合肥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各方一致确认,截至2019年12月27日,洛阳鹏起尚欠德润租赁28,396,485.78元[包括:租金28,138,465.78元,名义货价1000元,律师费15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8340元,(2018)皖01民初1603号案件受理费70900元及该案发生的诉讼保全担保费17780元];

  洛阳鹏起向德润租赁偿还上述款项的时间和数额分别为:于2020年1月16日前支付租金60000元;于2020年2月16日前支付租金60000元;于2020年3月16日前支付租金60000元;于2020年4月16日前支付租金60000元;于2020年5月16日前支付2,562,678.32元;于2020年6月16日前支付租金2,248,016.87元;于2020年7月16日前支付租金10,260,179.57元;于2020年8月16日前支付租金1,729,243.74元;于2020年9月16日前支付租金1,671,602.28元;于2020年10月16日前支付9,684,765元;

  上述款项均付至德润租赁指定的账户。

  2、如洛阳鹏起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项下其他诉讼请求。

  3、如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应立即按照如下款项的合计金额向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清偿:租金28,138,465.78元,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15%的标准,以全部所欠租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全部租金付清之日止),名义货价1000元,律师费15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8340元,(2018)皖01民初1603号案件受理费70900元及该案发生的诉讼保全担保费17780元。

  4、对本协议确定的洛阳鹏起的上述全部债务,*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债权,德润租赁对洛阳鹏起提供的抵押物[抵押合同编号:德润融法抵合字(2017)第002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41032019000086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如洛阳鹏起有任一期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履行,德润租赁有权立即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债权金额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洛阳鹏起于本协议签订后已支付的款项优先冲抵违约金、各项费用);

  7、本案案件受理费172,299元,减半收取为86,14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1,149.5元,已由德润租赁公司垫付,由洛阳鹏起、*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于2020年5月16日前支付给德润租赁。

  8、各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诉讼相关担保合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为本次诉讼所涉及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分别于2017年4月28日、5月9日披露的《关于2017年度对子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35)、《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46)。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目前案件尚未完结,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报备文件

  《民事调解书》((2019)皖01民初1820号)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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