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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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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博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2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全资子公司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智通”)诉天津市吉盛源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盛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处于一审审理过程中;博信智通诉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思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已下达。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吉盛源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1,891.68万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承担本案诉讼费;航思科技向原告返还货款本金人民币2,020.00万元,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2018年度已对吉盛源应收账款计提了6,238.87万元坏账准备,对航思科技计提了1,010.00万元坏账准备。鉴于目前案件均未最终判决,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博信智通诉吉盛源案件的进展

  (一)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博信智通于2019年6月13日就与吉盛源、海南隆泰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爱亮、董丽丽、刘天文、陈朝凤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891.6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同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9)津02民初473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博信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2019-052)。

  (二)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刘天文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津02民初473号之一],裁定驳回刘天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目前案件正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三)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2018年度已对吉盛源应收账款计提了6,238.87万元坏账准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博信股份关于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公告》(2019-031)。

  鉴于目前本案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博信智通诉航思科技案件的进展

  (一)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博信智通于2019年5月6日就与航思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市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本金人民币2,020.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同日,公司收到天津市三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津03民初35号],天津市三中院予以立案受理。天津市三中院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博信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2019-040)。

  (二)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津03民初35号],该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虽然签订了三份《产品采购框架合同》,并有部分款项往来,但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三份《产品采购框架合同》真实履行了货物交付和退货,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在现有证据情况下,对原告基于买卖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因为证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800元,公告费860元,均由原告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2018年度已对航思科技计提了1,010.00万元坏账准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博信股份关于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公告》(2019-031)。

  鉴于本案尚处于上诉期,案件尚未最终判决,且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及时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并已聘请了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尽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报备文件

  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02民初437号之一]。

  2、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津03民初35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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