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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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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19-82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或“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重大诉讼公告》,对多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起诉公司要求赔偿投资损失,以及有部分投资者要求原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事宜进行了首次公开披露。公司随后向一中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并获得受理。2018年12月2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北京一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2019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现场送达的188份《民事裁定书》、1份《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5份新增起诉状等材料,获悉该院已将本案原有案件重新立案,原有案号不再使用,并重新安排了承办法官。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共有195件(其中,王小妹案、柳效洁案无新案号和相关并案裁定,公司正在与法院沟通中)。鉴于该诉讼原告人数较多,为便于案件审理,一中院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案件(个别无并案裁定除外)合并为五个案件予以审理,涉诉金额为2,342.5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

  注:1.(2019)京01民初600葛美丽案中,有29名原告起诉公司、原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共同承担责任,或起诉公司并要求孟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019)京01民初462张艺政案中,有17名原告起诉公司、原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共同承担责任,或起诉公司并要求孟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起诉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紫银公司”)、北京金紫银海鲜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紫银酒楼”),此后,海淀法院出具(2019)京0108民初5948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令金紫银公司向公司支付相关租金、违约金及房屋使用费等费用。相关情况请参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17日、12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近期公司收到海淀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获悉金紫银公司不服海淀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59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据此,(2019)京0108民初59487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本案将进入二审阶段。为维护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积极应对该诉讼事项,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已就本次披露195件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中的190件(涉案金额为2,297.46万元)计提了286.89万元预计负债,占公司测算的起诉金额比例为14.42%。本次披露投资者索赔诉讼进展,主要系一中院对原有案件重新立案,以及新增5件投资者索赔案件(涉诉金额为44.53万元),除前述变化外,该案件未发生重大变化。

  鉴于本次所披露案件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及管理层将积极应诉,努力维护公司利益,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送达回证》、《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 ST云网       公告编号:2019-83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事项履行

  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臻禧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臻禧”)出具《确认函》,同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四条的规定,承接公司原控股股东孟凯及一致行动人所作的“向公司提供1,500万元财务资助”承诺事项。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公告编号:2019-38)。

  截至2019年12月30日,上海臻禧通过关联方向公司支付财务资助款人民币1,500万元。至此,上海臻禧关于向公司提供1,500万元财务资助款的承诺事项履行完毕。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19-84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企业向公司赠与房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为支持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上市公司”或“公司”)业务发展,以及考虑到公司开拓我国华东区、华南区团膳业务需要办公场所等运营需要,公司关联企业——寰谷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谷资产”)向公司赠与房屋,具体为寰谷资产将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39号写字楼的1110-1113号四间房屋(建筑面积为205.03平方米),赠与上市公司作为办公场所使用。本次捐赠事项不存在附义务的情形,上市公司除承担与标的房屋过户有关的税费、评估费等费用外,无需向寰谷资产支付任何费用。

  为公允反映捐赠房屋的价值,以及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方亚事”)对标的房屋进行评估,最终评估值以北方亚事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

  2. 关联关系说明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陈继先生所控制的上海泓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寰谷资产49%股权,且陈继先生担任寰谷资产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据此,寰谷资产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

  2019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房屋赠与外,公司与寰谷资产无其他往来事项。

  三、标的房屋基本情况

  标的房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39号写字楼1110-1113室,建筑面积分别为49.68m2、49.68m2、49.46m2、56.21m2,资产权属证明为沪(2019)杨字不动产权第028430号《不动产权证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标的房屋已过户至公司名下。

  四、本次房屋赠与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关联企业寰谷资产基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之目的,向公司无偿赠与房屋用于办公使用,极大地降低了未来公司团膳业务办公租赁成本投入,有利于公司开拓华东区、华南区团膳市场,符合公司运营管理实际情况。

  公司除了承担标的房屋过户相关税费外,无须向寰谷资产支付任何费用,标的房产过户至公司名下后,将对公司资产状况产生正面影响。公司后续将根据《评估报告》及相关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并经年审会计师确认后,对标的资产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五、备查文件

  1.《房屋赠与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

  2.沪(2019)杨字不动产权第028430号《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19-85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科云网”或“公司”)于

  2019年12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43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该函对有关事项表示关注,要求公司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书面回复。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做出回复。现将《问询函》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你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紫银海鲜酒楼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述公司向你公司赔偿房屋租金及费用。该项判决主要支持你公司向上述公司追偿前期因与北京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被北京一中院判令支付的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将对你公司产生正面影响。请说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相关赔偿款项的收回情况。

  回复:

  1.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邮寄送达的(2019)京0108民初5948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中科云网赔偿各项租金、违约金及受理费用等。诉讼判决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此后公司收到海淀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获悉金紫银公司不服海淀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59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的有条规定,本案进入二审诉讼阶段。

  截至本回复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海淀法院送达的《开庭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件,亦未知悉本案二审开庭日期及其判决情况。

  2.关于是否收到赔偿款的说明

  如前所述,被告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据此,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生效,被告亦未向公司支付赔偿款。此外,公司能否收到诉讼赔偿款,不仅取决于未来二审判决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而且关键在于被告名下有无可执行财产以及可执行财产能否覆盖公司所承担的须向大自然公司支付的判决金额。

  为维护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积极应对后续二审诉讼相关事项,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3年11月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你公司原控股股东孟凯及其一致行动人克州湘鄂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将减持资金总额的30%无偿向你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支持公司扭亏、转型发展。2015年1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财务资助未按时履约的公告》,其中一笔2013年11月8日的减持款5,000万元对应的1,500万元财务资助承诺尚未履行。根据你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上海臻禧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你公司出具《确认函》,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四条的规定承接孟凯及克州湘鄂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向公司提供1,500万元财务资助”的承诺。请说明截至回复日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如仍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形,请说明具体原因及剩余款项支付安排。

  回复:

  1.财务资助承诺及其承接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臻禧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臻禧”)出具承诺函,同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承接孟凯及一致行动人向公司提供1,500万元的财务资助承诺事项,并将在2019年会计年度内向公司提供1,500万元财务资助。

  2.财务资助承诺之履行情况

  截至本回复披露日,上海臻禧通过关联方向公司支付财务资助款人民币1,500万元。至此,上海臻禧关于向公司提供1,500万元财务资助款的承诺事项履行完毕。

  三、你公司于2019年3月16日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与深圳市万科物流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未来双方拟共同打造涉及团餐中央厨房、冷链及物流的新型零售产业园区。请说明该项合作事项截至回复日的进展情况。

  回复:

  1.战略合作情况及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19年3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对公司与深圳市万科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流”)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事项进行了公开披露。鉴于本次协议事项存在的不确定性,公司在本次公告文稿首段中就有关不确定情形及风险做了特别提示。

  2.进展情况

  2019年7月16日,公司披露的《关于签署〈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中,对公司与万科物流的合作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进展情况为:“正在推进,尚未签署具体项目合作协议”。

  2019年7月31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公司亦对该合作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进展情况为:“为推进上述战略合作事项的落地,公司与相关方已完成某一合作园区(中央厨房)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分析,目前正在进行项目申报,双方尚未签订具体项目的协议”。

  截至本回复披露日,公司与万科物流尚未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后续如有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事项。

  回复:公司无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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