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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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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9-068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终946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2012年11月6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2-052号公告、2013年6月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3-034号公告、2014年2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4-017号公告、2014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4-065号公告、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5年1月9日2015-001号、2015-002号、2015年2月14日2015-019号、2015年3月24日2015-030号、2015年12月30日2015-109号公告。

  公司与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亚”)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2017年3月1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7-017号公告、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及2019年5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9-038号公告。

  三、判决情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 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初872号)第三项即“驳回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 变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初872号)第一项即“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地产合作开发款55,275,75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57,1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3日止;以55,275,75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地产合作开发款55,275,750元及利息(利息以55,275,75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75%的3倍为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 变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初872号)第二项即“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赔偿损失共计53,180,320元”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赔偿损失共计44,220,803.33元”;

  4、 驳回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84,0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89,080元,由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816元,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1,2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4,080元,由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6,816元,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7,26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近期分别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廖万琳等6人劳动争议案终审民事判决(案号:[2019]川01民终20089号、[2019]川01民终18623号、[2019]川01民终20087号、[2019]川01民终16003号、[2019]川01民终20090号、[2019]川01民终18627号),判决结果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廖万琳等6人负担。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与兴源环亚合同纠纷系由公司与德瑞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而衍生,本案预计影响公司本期净利润44,220,803.33元,最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与廖万琳等6人劳动争议案,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终946号);

  2、 《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终20089号);

  3、 《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终18623号);

  4、 《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终20087号);

  5、 《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终16003号);

  6、 《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终20090号);

  7、 《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终18627号)。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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