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2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9-117
债券代码:128081 证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捐赠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控股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集团”),截止本公告日,海亮集团持有公司股份881,026,8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13%。

  ●计划的主要内容:海亮集团拟向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无偿捐赠其持有的公司1亿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

  一、捐赠事项概述

  2019年12月26日,为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回馈社会,公司控股股东海亮集团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拟无偿捐赠1亿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总股本的5.12%)公司股权给基金会,资助基金会开展慈善公益活动。

  海亮集团将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捐赠。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通过所持股票现金分红或未来分阶段减持等方式获得资金。基金会的资金主要用于:扶贫;助学;助残;因年老无子女、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的赡养;因突发事件、疑难杂症、大病急病造成经济致困的救助等。

  海亮集团与基金会不是一致行动人,本次捐赠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受赠方基本情况

  1、名称: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

  2、法定代表人:朱爱花

  3、统一社会信用号码:533300005018835938

  4、注册资金:1,000万

  5、业务范围:因突发事件、疑难杂症、大病急病造成经济致困的救助,资助贫困学生,赡养孤寡老人。

  6、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民政厅

  基金会为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是浙江省首批经民政厅审核批准的非公募基金会,成立于2007年,秉承“诚信、公平、透明、博爱”的原则,在社会济困扶贫、捐资助学、扶老助残、孤儿赡养、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精准扶贫,持续勇担企业社会责任,帮助生活困难和弱势群体脱贫致富,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基金会公益品牌项目包括:海亮·贫困少年英才培养工程、雏鹰高飞工程、融爱自闭症儿童救助、中西部教育扶贫、听障儿童救助、大病救助工程、励志助学工程、乡村振兴工程、温暖关爱工程等。

  7、截至公告日,基金会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三、捐赠主体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海亮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曹建国

  3、注册资本:人民币311,980万元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306811462584935

  6、成立日期:1996年8月9日

  7、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酒类、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的为准);批发零售:金属材料及制品、建筑装潢材料(除竹木)、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监控化学品)、日用百货、文体用品、黄金首饰、珠宝首饰;黄金加工;种植业,养殖业(以上二项除畜牧业和前置审批);物业管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对外投资。

  8、截至公告日,海亮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9、上述捐赠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本次捐赠不涉及其他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本次捐赠的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的股份、参与公司配股的股份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

  四、拟捐赠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赠与方):海亮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赠方):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

  为支持并资助乙方开展的慈善公益活动,甲方拟向乙方进行捐赠,将所持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1亿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标的股份”)无偿赠与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赠与的标的股份。

  第一条 标的股份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乙方无偿赠与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目标公司1亿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

  第二条 股份过户

  2.1 甲方作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在遵守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公开承诺中有关减持、转让股份的规定与约束性承诺的基础上,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与乙方共同办理赠与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2.2 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过户登记,则本协议标的股份的交割手续即告完成,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三条 声明、承诺及保证

  3.1 甲方的声明、承诺及保证

  (1) 甲方是标的股份的名义和实际所有权人,拥有完全的处置权,有权通过签订本协议对标的股份进行捐赠;

  (2) 在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期权、质押、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存在导致或产生上述期权、质押、保证、留置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的任何协议或承诺,也没有任何第三方有权提出对上述权利的任何主张;

  (3) 甲方承诺协助和配合目标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3.2 乙方的声明、承诺及保证

  (1) 乙方是持有标的股份的适格主体,能够承接标的股份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2) 乙方愿意利用受赠的标的股份更好的推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开展。

  3.3 在本协议签署日,甲乙双方相互保证及承诺如下事项均属真实和准确,并没有在任何方面被违反或存有误导:

  (1) 其拥有签订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全部权利和能力;

  (2) 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拥有合法的授权;

  (3)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4) 其签署、执行本协议并不违反任何法定或约定义务,或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等法律文书。

  第四条 费用承担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赠与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五、本次捐赠事项涉及承诺事项的说明

  本次捐赠导致的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的说明:

  1、海亮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海亮集团承诺:其于2007年因公司以未分配利润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新增的股份,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3、海亮集团承诺:其于2012年1月16日至6月26日期间增持公司股票,本次增持期间,海亮集团遵守增持承诺,未有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增持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承诺,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海亮集团承诺:其于2014年11月25日增持公司股票,本次增持期间,海亮集团遵守增持承诺,未有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增持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承诺,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5、海亮集团承诺: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认购的股份。(本次捐赠的股份系无限售流通股,不涉及其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认购的限售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严格履行或已履行完毕,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捐赠后,海亮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866,203,7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37%,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捐赠事项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如计划捐赠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拟捐赠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