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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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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9-048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 (2018)川民再61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黄峙玮(曾用名:黄世伟)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作出了再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 2014年8月27日,公司披露了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绵阳中院”)受理黄峙玮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5)。2014年11月13日,绵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年1月26日,公司收到绵阳中院(2014)绵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黄峙玮交付 2012 年中国第十四届专利发明奖证书; 2、驳回原告黄峙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06175.00 元,由原告黄峙玮承担 200000.00 元,被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6175.00 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5年1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2)。

  (2)黄峙玮不服绵阳中院判决,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2015年9月9日,四川高院受理了本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5年9月2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1),并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2015)川知民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87230元,由黄峙玮负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5年12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2)。

  (3)黄峙玮不服四川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902号],裁定如下:“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8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出具的(2018)川民再615号《传票》、《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9年3月5日,四川高院开庭再审了本案。

  二、判决结果

  四川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高院(2015)川知民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绵阳中院(2014)绵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三)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黄峙玮一次性支付专利实施报酬150万元;

  (四)驳回黄峙玮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6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230元,共计293405元,由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由黄峙玮负担934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认为,该案件经再审判决公司支付黄峙玮一定数额的专利实施报酬,但该数额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及净利润的比重较小,对公司2019年净利润影响有限。

  另外,公司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公司诉讼当事人的有关权利,认真研究后续的法律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民再615号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6日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002258     公告编号:2019-049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草铵膦原药生产线停产并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收到全资子公司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利尔”)的报告,根据总体工作计划安排,广安利尔拟于近日停产,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停产的原因

  为进一步优化广安利尔草铵膦原药等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并顺利实现与甲基二氯化磷项目的并线,以提升产品的工艺技术水平与竞争力,广安利尔实施本次停产并线,预计时间约3个月。

  二、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

  2、住所: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桥工业园区

  3、法定代表人:李江

  4、注册资本:35000.0000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14年04月01日

  6、经营范围: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技术转让、技术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东构成: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00%。

  8、与本公司关系:广安利尔系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9、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广安利尔的资产总额166,390.83万元,负债总额为134,426.87万元,净资产31,963.96万元;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477.75万元,净利润为亏损2,126.10万元(前述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止2019年9月30日,广安利尔的资产总额193,868.21万元,负债总额为158,489.31万元,净资产35,378.91万元;2019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6,696.72万元,净利润为3,487.58万元(前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停产对公司的影响

  1、广安利尔本次停产并线,将有助于提升草铵膦原药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提升公司的综合效益。

  2、虽然公司已提前做了相应的准备,但预计本次停产还是会减少草铵膦原药的产量,从而将对公司2020年1季度及2020年全年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停产并线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披露规则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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